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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銳
爲了讓病危的丈夫安度餘生,李女士在北京大興購買了一套商品房。而近日,丈夫病情突然有所好轉,並需要大量資金進行綜合治療。李女士以情勢變更爲由,將開發商起訴至法院,要求開發商返還首付款。但開發商拒絕退還,並提出反訴,要求李女士賠償違約金等經濟損失31萬餘元。(11月7日《今日早報》)
這套房子本是李女士送給丈夫的禮物,如果不是面臨關乎丈夫生死的困境,恐怕李女士也不會放棄如此充滿愛意的禮物,並冒着違約的風險,要求開發商退款。生命重於一切,親情高於一切,李女士的做法確實讓人感動、敬佩,還帶着些許無奈。
可是,我們也應該看到,開發商作爲市場主體,不得不考慮如果接受李女士的要求,將給自己造成一定的損失。同時,法律對“情勢變更”有着較高的標準,一般指國家政策、行政措施、現行法律發生了無法預見的重大變化。因此,如果只從法律上考量,李女士的情形並不完全符合因情勢變更而合法解除合同的條件。
在這樣的情況下,當地法院如果不考慮雙方的難處,直接進行判決的話,可能不會支持李女士無條件退房的主張,而李女士如果強行解除合同,也需要承擔沉重的經濟賠償,這無疑會讓李女士的家庭雪上加霜。
值得慶幸的是,當地法院充分考慮到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採取了能動司法的調解方式,更可喜的是,經法官協調,雙方已經有了初步調解意向。但願開發商能夠從承擔企業社會責任的高度,對李女士的遭遇多一些人性的溫情,少一些法律的刻薄,給出一個合情、合理、合法,並能讓李女士接受的調解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