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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林靖)由於對“健力寶奧運金罐案”一審判決不服,奧運冠軍莊曉巖委託律師,現已向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寄出了上訴狀,請求撤銷原判,發回重審或者依法改判。在這份上訴狀上,記者看到莊曉巖提出了有6條上訴理由,其中一條是認爲原判認定事實錯誤。
在判決中,法院對原告方提交的四份報紙的真實性予以認可,但認爲新聞報道屬於間接證據,並非直接證據,不能直接作爲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故僅憑新聞報道不能證明被告曾承諾金罐價值4萬元。”
對此,莊曉巖的代理律師楊富壯認爲,這種說法是錯誤的。“這些新聞報道時隔20年無任何人提過任何異議,已成爲歷史文獻,屬於見證歷史的直接證據,可直接證明當初被告曾向社會公開承諾是‘價值4萬元的金罐’。如果是金包銀,連1萬元都不值。”
上訴書中說:“退一步講,假設這些文獻資料是間接證據,照樣可作爲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應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覈實證據。”
另外,莊曉巖對法院判決中“原告未能舉證證明被告曾與原告就金罐的材質、規格及成分等技術參數達成約定或作出單方承諾”的說法也不接受,認爲該說法違背客觀事實。“當初被告已向全社會公開承諾金罐的材質是金質,並特別承諾金罐‘價值四萬元’。難道這麼多媒體都是捏造的嗎?特別是其中一家媒體的報道,是在“健力寶特約”欄目刊登的。”
對於受贈“金罐”,莊曉巖認爲“法律意義上的‘金’就是純金,是不能理解爲鍍金和包金。所以,被告負有贈與原告價值四萬元的純金金罐的法律義務。”
此外,莊曉巖的律師在上訴狀中列舉“原判適用法律錯誤;引用司法解釋不符合最高法院的規定”,因而請求上級法院依法撤銷原判,發回重審或者依法改判。J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