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特約記者楊健鴻通訊員楊永祥楊建雨)雲南省昌寧縣檢察院日前與公安機關達成共識,檢察機關不再把退回補充偵查作爲唯一手段。今後該院對偵查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中,證據未達起訴標準但在短期內有條件補充完整的,將以《提供法庭審判所需證據材料通知書》對偵查機關提出明確證據要求,公安機關要按照《提供法庭審判所需證據材料通知書》,儘量按要求收集提供所必需的證據材料。此舉將有利於準確及時打擊犯罪,縮短辦案週期,提高辦案效率,節約司法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