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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陳東昇見習記者王春通訊員何素靜2011年9月,陳某個人投資的某工廠向褚某借款6萬元。今年1月,陳某將該工廠轉讓給了張某,並辦理了投資人變更登記。借款到期後,新投資人張某以借款是陳某作爲投資人期間企業所負的債務,並且企業轉讓協議明確約定投資人變更前的企業債務一概由陳某負擔爲由,拒不歸還借款。
近日,浙江省海寧市人民法院一審判令工廠立即歸還借款6萬元,陳某、張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以案釋法
法院認爲,工廠的投資人雖然發生了變更,但投資人變更前該廠對外的借款,仍應當以該廠的財產先行清償,不足清償時,可以參照合夥企業法規定,原投資人基於先前的投資人身份對轉讓企業前的債務繼續承擔補償責任,新投資人也應受讓企業而對受讓前發生的債務承擔補充責任,兩者之間有連帶擔責。陳某與張某之間作出的約定,不能對抗債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