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天津北方網訊:一男子購買了灌裝酒的機器及酒瓶、商標、包裝等,僱傭他人灌裝假冒品牌洋酒,由另一男子購進後銷售。日前,製假者、僱員、售假者均被天津濱海新區人民法院判刑。
被告人劉某、馬某均爲吉林省人;被告人郭某系河北省人。2011年7月到10月間,劉某購進灌裝酒的機器及酒瓶、商標、包裝等,僱傭馬某在北辰區出租房內灌裝假冒的芝華士、黑牌、紅牌等品牌的洋酒。2011年10月,公安人員在劉某租賃的倉庫、房屋內搜出大量洋酒、封蓋機、掃碼機,以及大量洋酒商標、瓶蓋等。經鑑定,各類品牌洋酒7000餘瓶均系假冒註冊商標及假冒廠名、廠址、外包裝產品,市場價值153萬餘元。
被告人郭某自2010年起,多次從劉某及他人處購進各類假冒品牌洋酒,在濱海新區進行銷售。2011年10月,公安人員在郭某租賃的倉庫內查獲各類品牌洋酒345瓶,均系假冒註冊商標及假冒廠名、廠址、外包裝產品,市場價值25萬餘元。
法院審理認爲,劉某和馬某的行爲均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劉某系主犯,馬某系從犯;郭某的行爲構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從其倉庫中查獲的商品尚未銷售,系犯罪未遂。一審判處劉某有期徒刑3年6個月,並處罰金30萬元;判處馬某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並處罰金1萬元;判處郭某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並處罰金6萬元。(記者解金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