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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近日,河東區人民檢察院受理了一起盜竊案件,被告人起先拒不承認自己的盜竊行爲,承辦該案的檢察官通過對現場證據認真地分析和梳理,形成了有理有據、清晰完整的證據鏈,最終使被告人認罪伏法。雖然被告人並未偷盜到財物,但依據我國《刑法修正案(八)》對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罪的修訂,他依然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2011年10月27日下午,民警接到河東區某小區三樓一名住戶的報警,稱對面鄰居家進賊了。民警趕到案發地點時,發現一家住戶的房門敞開着,於是趕緊敲開對面的房門,得知正是該住戶李奶奶報的警。李奶奶說,對面的住戶平日要上班,白天家中一般都沒人,今天突然聽到對面有聲響,就想透過“貓眼”看看情況,卻意外發現自家的“貓眼”不知被什麼東西遮住了。李奶奶覺得不對勁,當下就報了警。老人說,報警後自己一直注意着對面的動靜,那人應該沒有離開,有可能往樓上走了。民警隨即上樓,最終在六層發現並抓獲了被告人王某。公安機關在現場勘查中,從三樓被盜住戶進門一米處的地板上提取到一枚腳印、在報警人房門的“貓眼”上提取到一張堵住“貓眼”的紙片。經過科學比對及鑑定:送檢現場的鞋印系王某所留,紙片上檢出的人體細胞DNA爲王某的可能性爲99.99999999%,並且在被盜住戶房門的鎖芯上也發現了非鑰匙開啓的痕跡。
審訊中,王某對自己入室盜竊的行爲拒不供述,他堅稱自己當天打車到了案發地,是想找一位朋友但忘了具體住址,然後進入該樓逐層敲門,看到三樓一家住戶門開着,就往屋裏走了一步,看到沒人就退了出來,最後不知道怎麼就被抓了。而據被盜住戶稱,其出門上班時是將防盜門和房門兩道門都鎖好走的。
承辦本案的檢察官經過對本案證據進行細心比對、逐一分析發現,王某的行爲涉嫌入室盜竊。其一,王某的腳印距離門口位置超過一米以上,以王某不足一米七的身高絕非正常跨越的一步能夠到達,且腳印留的位置正是觀測臥室情況的最佳位置。其二,王某爲了掩飾自己的作案行爲,用唾液黏住一張小紙片掩住了對面住戶李奶奶家的貓眼,正是這小小的疏漏留下了關鍵證據,經鑑定證實紙片上有王某的DNA留存。
近日,河東檢察院以王某構成盜竊罪移送起訴至法院。庭審中,王某在大量的證據以及公訴人有理有據的訊問面前,承認了自己的入室盜竊行爲。依據我國《刑法修正案(八)》對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罪的修訂,入室盜竊無論是否盜竊到財物都應當認定爲盜竊罪,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等刑罰。最終,河東法院以王某犯盜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1000元。(記者王學軍通訊員黃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