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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女子在去一家用電器有限公司上班途中,因爲雪後路滑,意外摔倒受傷。其後,雖然在其店外摔傷的那家公司以及女子所在的單位都對她進行了一定程度的補償,但該女子對此並不認可,兩次上訴堅持要求繼續得到賠償。最終,兩審法院均駁回了她的訴訟請求。
2010年1月3日10時50分,某商貿有限公司職工、女市民趙麗(化名)在去往解放南路一家用電器店上班途中,在某國際家居廣場有限公司解放南路店外,因雪後路滑,不慎滑倒摔傷。後趙麗到醫院診治,被診斷爲:左內外雙踝骨折,脛距關節半脫位,左下肢脛腓聯合分離,隨即進行了手術治療。治療後,經過協商,某國際家居廣場有限公司給付趙麗36316元護理費和交通費。另外,趙麗的部分醫療費通過“工傷保險”得到解決。在此情況下,趙麗並不認可,於是向法庭提起訴訟,要求判令某國際家居廣場有限公司賠償其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等共計三萬餘元。她的主要理由是,受傷後其在住院期間,曾與某國際家居廣場有限公司一員工以及她本身所在的單位簽訂了一份“三方協議”,約定其他兩方在住院期間每天共同補貼給她伙食費35元整。另外,她是在上班途中摔傷的,屬於工傷。而且,某國際家居廣場有限公司的經營場所沒有警示標識,所以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兩審法院在審理本案中均認爲,公民合法的人身權利依法受到保護,他人不得侵害。趙麗在去往某電器公司解放南路店的上班途中,因下雪路滑摔倒,對此某國際家居廣場有限公司和某電器公司解放南路店並未構成侵權,故不應承擔侵權責任。某國際家居廣場有限公司給付趙麗護理費等,並不構成其對責任的自認,不能據此認定其應當承擔責任。趙麗是在從事經營活動中身體受到傷害的,因此其所在單位某商貿有限公司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因該公司此前已依據法院的民事協調書給付趙麗24000元,且某國際家居廣場有限公司也已給付趙麗經濟補償36316元,所以趙麗要求被告按照“三方協議”的約定向她承擔賠償責任的依據不足,依法予以駁回。(記者王學軍通訊員劉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