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商務部日前公佈《酒類流通管理辦法(修訂)(徵求意見稿)》,規定酒類流通實行經營者備案登記制和溯源制;向未成年人售酒者,處2000元以下罰款。必要時,酒類經營者應當要求購買酒類商品的消費者出示有效身份證件。
近年來,未成年人飲酒問題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未成年人飲酒對身心健康的影響是衆所周知的,一項研究結果顯示:飲酒青少年中出現行爲問題的比例明顯高出不飲酒的學生,如注意力難以集中高出47%、易與人發生爭執高出98%、易產生自殺傾向高出182%。
所以,此番“禁酒令”消息一出,再次成爲公衆熱議的焦點。當然,熱議歸熱議,針對未成年人的“禁酒令”,其實也是老生常談了。
1999年通過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可謂填補了我國少年司法的空白,而其中就規定:“任何經營場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菸酒。”但並沒有規定任何處罰性條款,所以向未成年人出售菸酒雖然違法,但仍然屢禁不止。2007年6月1日正式實施的《未成年人保護法》不但對經營者向未成年人出售菸酒作出了禁止性規定,還作出了相應的處罰性條款——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但效果甚微。而商務部也早在2005年11月7日就發佈了《酒類流通管理辦法》,其中明確規定:酒類經營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銷售酒類商品,並應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予以明示。違反規定的,由商務主管部門或會同有關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下罰款。而此次《酒類流通管理辦法(修訂)(徵求意見稿)》於“禁酒令”上的規定,也無甚特別之處。但“禁酒令”再現報端,卻讓我們不得不面對“喊了十三年卻難以落實到位”的尷尬。
“禁酒令”對未成年人的關愛毋庸置疑,但“禁酒令”屢禁不止的尷尬也值得深思。那麼,“禁酒令”緣何變成一紙空文呢?恐怕有以下幾個原因:
首先,沒有明確的執法主體和監督主體。雖“禁止向未成年人售賣菸酒”,可沒有明確誰去執行,更沒有明確誰去監督執行,每個部門看似都有關係,但每個部門又都可以推脫關係。最終導致這個問題成了一個監管真空,就算有執法也大多是運動式的,一陣風吹走,立即恢復原狀。
其次,沒有嚴格的處罰措施。美國規定商家不準向21歲以下的人賣酒,違法商販將受到吊銷執照、罰款等嚴厲處罰。相較之下,我們的“禁酒令”就顯得過於溫和了。也正是因爲違法成本過低,所以商家在面對上門的生意時,很少主動自斷財路。
再次,禁止孩子買菸酒,家長和學校的教育疏忽不得。恐怕大家小時候都有替家長跑腿兒買菸酒的經歷,現在情況依舊。所以禁售工作更應把家庭教育考慮在內。此外,不少未成年人以喝酒爲值得炫耀的“壯舉”,也大多緣於家長及影視節目的影響,所以,家長的言傳身教、老師的引導扶持同樣不容小覷。
禁止未成年人飲酒,僅靠一紙“禁酒令”遠遠不夠。學校家庭合力管教,相關部門合力監管,社會各界共同監督,對違法商戶嚴懲不貸……恐怕只有一步步落實到位,“禁酒令”纔不會每每遭遇尷尬。而此次修訂《酒類流通管理辦法》徵求意見,或許該把上述細節考慮在內。本報評論員李國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