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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北京11月16日訊記者周芬棉據財政部等部門今日發佈的通知,經國務院批准,自2013年1月1日起,對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股息紅利所得按持股時間長短實行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持股超過1年的,稅負爲5%;持股1個月至1年的,稅負爲10%;持股1個月以內的,稅負爲20%。個人投資者持股時間越長,稅負越低。此舉旨在鼓勵長期投資,抑制短期炒作,促進我國資本市場長期健康發展。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此次發佈的通知規定,凡股權登記日在2013年1月1日之後的,個人投資者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應按差別化稅收政策執行。對2013年1月1日之前個人投資者證券賬戶已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其持股時間自取得之日起計算。
財政部有關負責人解釋稱,根據個人所得稅法有關規定,“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爲應納稅所得額,按20%計徵個人所得稅。但爲促進資本市場發展,自2005年6月13日起,對個人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依法計徵個人所得稅,實際稅負相當於10%。按持股期限實行差別化個人所得稅徵收,分爲1個月、1個月至1年,1年以上三個時段,最短1個月的,仍然按照個稅法規定20%比例徵收,最長1年以上,暫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至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據悉,對股民徵收的個稅,由上市公司代扣代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