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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席鋒宇近日在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上分組審議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草案時,呂薇委員建議,證券投資基金法應該明確規定證券投資活動和證券集資活動管理的界限,處理好兩者銜接問題。
呂薇首先質疑修訂草案第二條和第一百五十七條之間的關係。她說,關於本法調整範圍,第二條講得很清楚,就是在我國境內,公開或者是非公開募集資金設立證券投資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託管人託管,爲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進行證券投資活動,適用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條是一個附款,實際上是第二條的延伸解釋:“公開或者非公開募集資金,以進行證券投資活動爲目的設立的公司或者合夥企業,資產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夥人管理的,其證券投資活動適用本法”。“其證券投資活動,這句話和整部法是什麼關係?這句話給人的感覺是要管理證券投資活動,那麼,還要不要追溯到前面的集資活動的管理?是隻管投資活動,不管集資活動,還是有了證券投資活動後,再管當初怎麼集資的。在執行的時候怎麼去做?”呂薇說,“還有,現在有很多PE和VC開始進行的是股權投資,不屬本法,但後來上市後,就變成了有證券投資,這個過渡怎麼去管?”
呂薇建議此次修訂證券投資基金法應明確規定好如何劃分這兩種證券活動管理的界限,並處理好它們之間的銜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