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本報記者潘從武本報通訊員王維
法院在審理案件中發現有關部門和單位存在不屬於法院處理範圍的重大疏漏和缺陷時,會採用提出司法建議的形式,化解社會矛盾、參與社會管理。
但《法制日報》記者近日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採訪時瞭解到,因司法建議無法律約束力,常常遭遇區別對待。
一羣平均年齡70歲的老人,一個剛剛改制完的小企業,一方要錢養老,一方無力支付。面對這個棘手的案子,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民四庭審判長劉沛紅執筆,向改制企業發出了司法建議書。改制企業次日便作出答覆,同意支付老人們一定的補償。
儘管司法建議的作用不容小覷,但在實踐過程中,卻經常遭到被建議單位的“區別對待”:有的被全部採納,有的卻石沉大海,杳無音信。
2011年,烏市中院辦理了一起子女保險金糾紛案,夫妻雙方爲孩子買下教育險,並共同簽字。該保險合同中載明,雙方均可領取保險金。離婚後,女方成爲孩子的監護人,但男方瞞着女方領取了保險金,女方因此訴至法院。
承辦法官多次向保險公司發出司法建議,建議其完善保險合同內容,註明該由哪一方替子女領取保險金,防止此類糾紛再次發生。然而,至今這份司法建議都沒有任何迴音。“50%的司法建議書回覆率是樂觀估計,實際會更低。”一位法官無奈地表示。
據瞭解,2007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曾下發通知,要求全國法院在審理案件中發現普遍性或需要提請注意的問題,應及時向有關單位提出司法建議。
“司法建議能否起作用主要取決於被建議單位的重視程度。”烏市中院辦公室祕書李潔告訴記者,由於司法建議書沒有法律強制力,只是建議性質,一些被建議單位對此置之不理,導致法院的熱情逐漸降低。
據新疆雙語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成兵介紹,目前有關司法建議的規定,一個是民事訴訟法第103條:有關單位妨礙法院調查取證,或拒不按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凍結或劃撥存款,拒不扣留被執行人的收入等,法院可向有關機關提出給予此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另一個是行政訴訟法第65條:行政機關拒絕履行判決、裁定,一審法院可向該行政機關的上級機關或監察機關提出給予單位主要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
王成兵表示,司法建議能發揮作用只是由於法院本身的特殊權威性,並沒有法律明文規定的強制約束力。提升其法律地位,建立被建議單位回覆制度,將有利於司法建議制度更好地發揮作用。
“司法建議既要關注人民羣衆的切身利益,又要措辭委婉中肯,讓被建議單位易於接受。”劉沛紅說,通過審理案件,可以發現案件背後的大量矛盾,就目前效果來看,儘管頻受冷遇,司法建議仍不失爲一劑化解社會矛盾的良方。
烏市中院法官汪波說,發司法建議法官的工作量比較大,有時爲發一份建議,要調查、琢磨很久,更多時候,是對羣衆負責的社會責任感在促使法官發出司法建議。
目前,新疆很多法院的司法建議已逐漸形成一定格式,以增強其嚴肅性、嚴密性。重要的司法建議還採用公開的形式發出,社會影響和效果更爲明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