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據新華社電經國務院批准,自2013年1月1日起,對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息紅利所得按持股時間長短實行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有關負責人對有關問題回答記者提問。
問:持股期限是如何確定的?
答:持股期限是指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轉讓交割該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續時間。個人轉讓股票時,按照先進先出法計算持股期限,即證券賬戶中先取得的股票視爲先轉讓。持股期限按自然年(月)計算,持股一年是指從上一年某月某日至本年同月同日的前一日連續持股;持股一個月是指從上月某日至本月同日的前一日連續持股。持有股份數量以每日日終結算後個人投資者證券賬戶的持有記錄爲準。
例如:小李於2013年1月8日買入某公司A股,如果小李於2013年2月8日賣出,則持有該股票的期限爲1個月;如果於2013年2月8日以後賣出,則持有該股票的期限爲1個月以上;如果於2014年1月8日賣出,則持有該股票的期限爲1年;如果於2014年1月8日以後賣出,則持有該股票的期限爲1年以上。
問:應繳個稅是如何計算的?
答: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相關規定,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爲應納稅所得額乘以適用稅率。股息紅利的應納稅所得額爲投資者實際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例如,某投資者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爲100元,如果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則其應納稅所得額爲100元;如果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則其應納稅所得額爲50元;如果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則其應納稅所得額爲25元。上述應納稅所得額乘以股息紅利的法定稅率20%就是應納稅額。
問:上市公司如何代扣代繳?
答:上市公司爲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的法定扣繳義務人。上市公司派發股息紅利時,對截止股權登記日個人已持股超過1年的,其股息紅利所得,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計徵個人所得稅。對截止股權登記日個人持股1年以內(含1年)且尚未轉讓的,稅款分兩步代扣代繳:第一步,上市公司派發股息紅利時,統一暫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計算並代扣稅款。第二步,個人轉讓股票時,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根據其持股期限計算實際應納稅額,超過已扣繳稅款的部分,由證券公司等股份託管機構從個人資金賬戶中扣收並劃付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應於次月5個工作日內劃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稅款當月的法定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例如:小劉於2013年5月24日買入某上市公司股票10000股,該上市公司2012年度每10股派發現金紅利4元,股權登記日爲2013年6月18日。上市公司派發股息紅利時,先按25%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爲10000股÷10股×4元×25%=1000元,此時小劉應繳稅1000元×20%=200元。如果小劉在2013年6月24日之前(含24日)賣出全部股票,則持股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應補繳稅款10000股÷10股×4元×20%-200元=600元。如果小劉在2013年6月25日(含25日)至2014年5月24日(含24日)期間賣出全部股票,則持股超過1個月但在1年以內(含1年),應補繳稅款10000股÷10股×4元×50%×20%-200元=200元。
問:調整後稅負變化如何?
答:政策實施前,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的稅負爲10%。該政策實施後,股息紅利所得按持股時間長短確定實際稅負。持股超過1年的,稅負爲5%,稅負比政策實施前降低一半;持股1個月至1年的,稅負爲10%,與政策實施前維持不變;持股1個月以內的,稅負爲20%,則恢復至法定稅負水平。因此,個人投資者持股時間越長,其股息紅利所得個人所得稅的稅負就越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