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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彭水縣一男子不願見母親忍受傷病痛苦,禁不住母親再三請求,將敵敵畏遞給母親助其“安樂死”。重慶市彭水縣法院近日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該孝子的行爲是幫助他人自殺,間接故意地剝奪了他人的生命,以故意殺人罪被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
據瞭解,2011年11月,彭水縣連湖鎮的朱婆婆被一輛摩托車撞倒導致下肢受損嚴重,無法動彈,肇事摩托車隨後逃逸。其子陳洪聞訊趕來後,揹着母親去了不遠的鄉鎮衛生醫院。但只住了1天院,醫生對她的病情束手無策,朱婆婆自己也鬧着要回家。陳洪只好把母親擡回了家。11月3日凌晨,朱婆婆已經死在了牀上。當天中午,民警來到陳洪家調查車禍時,發現了朱婆婆屍體上有一股農藥味。“是我,我拿了一瓶農藥給我媽媽吃。”陳洪一邊說着,人就癱坐在地上,哭了起來。
“那天,我把我母親揹回來後,她一直臥病不起,全身疼得厲害。飯也吃不下,吃了好些止痛藥,都沒管用。”陳洪在派出所接受調查時說,母親跟他說讓幫她自殺,說了好多次,爲此,陳洪還責怪了母親幾句,怪她不該有這樣的念頭。11月2日晚上,不忍看母親痛苦的樣子,陳洪一衝動就把“敵敵畏”順手放在母親的牀頭櫃上,第二天凌晨5時,他發現母親已經死亡。
陳洪的鄰居們向法院遞交了一份請願證明,希望法院能對陳洪從輕處罰:“陳洪爲人本分,他平時孝敬父母……”
一方是母親無法忍受疼痛,請求自殺;一方是兒子出於無奈,在母親身邊放了一瓶“敵敵畏”,法與情之間,該如何去平衡?
該案主審法官告訴記者,陳洪爲母親尋求“安樂死”,主要原因是不忍看母親受病痛的折磨,但陳洪的行爲是幫助他人自殺,間接故意地剝奪了他人的生命。在法律上,任何人都不能以任何形式,剝奪別人的生命。
據悉,鑑於陳洪的認罪態度好,具有悔罪的表現,法院依法對其予以從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