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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爲執始,執乃終贏”。生效法律文書能否最終執結兌現已成爲衡量司法權威的重要標準。在民事執行中,被執行人與案外人惡意串通行爲,往往通過合法的形式來掩蓋其串通行爲,在手段方面具有隱蔽性,而證據方面的認定缺失,往往使得被執行的財產或者權益經過案外人之手後又重新回到被執行人手中,致使真正的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未能得到有效地維護,既浪費了大量的司法資源,又對社會市場秩序健康有序發展造成了極大的危害。
引發民事執行中被執行人與案外人惡意串通行爲發生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幾方面:
1.立法上的不足。當前,從我國關於民事執行中被執行人與案外人惡意串通行爲的處罰規定來看,雖然規定了可以追回的情形,但僅是原則性規定,對於被轉移的財產如何處置,即是否對其予以追回,並且追回方式等方面尚未作出具體規定。
2.法院審查工作方式的侷限性。人民法院在審理時,一般而言,是按照法律規定對當事人提交的證據進行形式審查,而對於其中的證據(如借條、有價證券的轉移憑證等)是否符合“三性”原則等,尚未發揮司法的能動作用,對於案件中的疑點、難點尚未深入探究。
3.實際債權人訴訟風險意識的淡薄。在當前民事訴訟及執行實務中,不少實際債權人缺乏訴訟風險意識,認爲只要具有生效的法律文書就能夠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對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漠不關心,或者即使明知債務人與案外人惡意串通轉移財產,也不及時向人民法院提供情況,積極主動配合法院的執行工作。
4.社會法治理念的脆弱與誠信意識的匱乏。在民事執行中,被執行人爲了自己私利,規避法院的依法執行,會採取種種途徑或手段來加以維護,甚至以合法的形式來掩蓋其非法目的。
對民事執行中被執行人與案外人行爲的規制建議:
1.完善立法。從立法的層面對此種行爲加以明確,增強規制措施,加大懲處力度,有效打擊違法犯罪行爲,維護社會市場秩序健康發展,保障人民法院司法審判工作科學發展。
2.加強法院執行審查工作。在案件執行階段,執行法官應堅持“以事實爲依據,以法律爲準繩”的原則,認真的對待每一起執行案件。在案件執行前,做好案件的執行風險評估,尤其是加大對執行期間案外人執行異議的審查,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在案件執行中,發現或根據申請執行人的舉報,對被執行人惡意與案外人進行串通而轉移財產的,窮盡一切法律手段查清被轉移財產的去向、歸屬,並對有些被轉移的財產要及時採取法律措施。
3.實際權利人風險意識的培養。申請執行人應培養執行舉證意識和執行不能的風險責任意識,並積極參與到執行程序中去,充分發揮積極性。徹底改變對法院執行工作存在認識上的誤區——“如何調查是法院的事,與申請執行人無關”,權利得到司法確認並不等於權利必然能夠實現。
4.加強法制宣傳樹立誠信理念。在現代傳媒多樣化的形勢下,可以充分利用新聞媒體、網絡輿論、典型案例宣傳等形式,大力宣傳有關執行工作的法律知識,使人們更多的瞭解法律、遵守法律,從而形成良好的社會環境和輿論氛圍,自覺依法辦事,對自己的法定義務不推諉、不規避,確保法院執行工作的有序開展,亦維護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形成良好的社會秩序。
(作者單位: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