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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至2011年連續3年民事調解率位列全省第一;
近4年來,勞動爭議案件的調解率達80%以上,在全省名列前茅;
有近10名法官獲得省級以上調解工作“先進個人”或“先進工作者”;
……
這些成績的取得,都是因爲揚州中院有一羣工於利用“調”之善器的法官。
“在當前的中國,城鄉二元格局下以‘熟人’爲主的鄉土社會的基本面貌沒有改變,法律話語機制缺乏形成權威的土壤。而調解卻能穿梭於傳統與現代之間,靈活地運用法律以外的推理思維方式和話語機制來處理和化解糾紛。”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蔣惠琴說:“在司法工作中,我們要求法官切實貫徹‘調解優先、調判結合’工作原則,將調解工作貫穿於司法活動的始終。”
施展法官魅力,感染當事雙方
案件訴至法庭,雙方當事人的精神緊張且敏感。法官的一句話、一個手勢、一種表情乃至一個眼神都有可能招致當事人的誤解,使調解工作陷入困境。要使雙方當事人自願將自身權利置於中立法官之下,前提條件是法官要展示令人信服的人格魅力,通過自己的言行體現司法公信力。這就要求法官在調解過程中必須堅持當事人的法律地位、權益、人格等一律平等,要求法官不但要有高度的責任心,還要有極大的耐心、縝密的心思、穩重的心態、良好的技巧和善於做思想工作的能力。揚州中院法官接手案件後,傾注真情、真心關懷,堅持從雙方認可的角度入手,親臨案件發生的一線,用自身的實際言行真誠瞭解雙方的訴求,逐步取得雙方的信任,以建立調解的基礎,讓雙方認爲法官的所作所爲就是爲了解決他們自己的矛盾,從而從內心深處表示願意調解。
巧借社會輿論,理性引導民意
案件糾紛往往錯綜複雜,事情不到萬不得已也不會訴至公堂,往往是“剪不斷、理還亂”,尤其是涉及親情、友情、愛情等方面的案件。案件審理過程中,僅僅發揮法官的聰明才智,必然會有力不從心之感。那麼巧借社會輿論,充分藉助於糾紛當事人所在基層組織、雙方共同信賴的幹部、族老以及他們的親友、訴訟代理人等各方面的社會輿論力量,這些社會輿論力量在訴訟調解中發揮着重要的作用,往往能爲訴訟調解的成功提供很大的幫助。當案件調解陷入僵局的時候,法官應當通過當地的具有一定權威的相關人士協同做當事人及其親屬的思想工作,特別是可以通過當地幹部將社會輿論傳給他們,施加一定的心理壓力,對調解的成功一定能起到積極作用。
善打心理戰術,積極促成妥協
起初當事人的心理總歸是不平衡的,特別是實際受損(或受委屈)一方,因在人身權利或財產權利上受到侵害,便得理不饒人;即使是在被告方,也有自認爲不得不爲之的理由,這就要求審判人員在做工作前要分別摸清當事人的心理狀態,耐心傾聽當事人的訴說,待其情緒穩定,才予以教育或疏導,從而理智地選擇解決矛盾的方法。在案件審理的每個環節,法官都要適時地捕捉雙方當事人的心理變化與訴求底線,善打心理戰術。繼而步步推進,不斷瓦解當事人的防線,最終促成雙方當事人調解協議的達成。
用好法律宣傳,倡導尚法理念
日常生活中的民事糾紛,常常發生在鄰里、熟人、朋友之間,也多發於農村或城鄉結合部,當事人的法律意識普遍淡薄,法律知識水平較低,對法律程序、訴訟權利、應訴技巧的認知程度並不高,這些給訴訟調解工作帶來很大的障礙。法官在調解過程中,同樣負有向當事人講明訴訟權利義務、法律程序等。對於雖不懂法律知識,但經濟條件較好的當事人,則鼓勵他們委託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的訴訟代理人,使他們明明白白打官司,清清楚楚參加訴訟。實踐表明,在訴訟調解中,讓當事人清楚自身法律權利、義務,充分了解法律程序,從而與法官協調配合,快捷、有效地促成和解,定分止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