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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黃潔2010年1月的一天,陳先生與小區保安鄭某因停車問題發生爭執,恰在爭執過程中,某裝飾公司職員黃某駕車經過,將鄭某右腳軋傷。隨後,鄭某將陳先生、司機黃某、黃某所在的裝飾公司,以及該車投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一併告上法庭。對於鄭某的起訴,保險公司提出,事故發生地點不屬於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規定的“道路”,因此該事故不屬於保險範圍。
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認定在小區內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道路,同樣屬於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道路”範疇,保險公司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以案釋法小區道路屬於交法“道路”
一中院認爲,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謂“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範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於公衆通行的場所。本案中,黃某駕駛車輛所經過場所是小區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道路,屬於“道路”範疇。雖然交通管理部門對此次事故沒有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但不能以此推斷本次事故不屬於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