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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61年的鐵路強制保險將取消
已經實施61年的鐵路強制保險終於將從明年1月1日起取消,意味着所有乘坐火車的乘客不再被強制購買票價2%的“人身意外傷害強制保險費”。同時,鐵路運輸企業對旅客人身傷害的賠償責任也不再限定爲最高15萬元。
強制意外險規定顯失公平
《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制定於1951年、1992年修訂,條例規定所有鐵路旅客都要投保意外傷害險,保險費爲基本票價的2%,包含在火車票價內,而保額則不論座席等次、全票、半票、免票,均爲2萬元。簡而言之,每個購買了火車票的旅客都被強制交納票價2%的保費,理賠時卻只能拿到封頂2萬元的保險賠償。
這一規定被學界和乘客質疑多年,學者質疑該條例違反《保險法》關於強制保險的規定,而且不論保費多少保額固定顯失公平。“7·23”動車追尾事故後,多位學者上書國務院法制辦,建議廢止這一條例。
這一條例是1951年由當時的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制定,與其同時出臺的,還有飛機和輪船的類似強制保險。但1987年和1989年,我國相繼廢除了輪船和飛機的《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改爲自願保險。鐵路“意外傷害強制保險”卻一直延續下來。1990年,《條例》曾因內容不適應實際情況被列入國務院清理的法規之列,但後來卻不了了之。中國政府網前天公佈的國務院第628號令,終於明確從明年元旦起廢止《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
傷亡賠償不再只有15萬
628號國務院令還規定刪去《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三條。
上述條例第三十三條爲:事故造成鐵路旅客人身傷亡和自帶行李損失的,鐵路運輸企業對每名鐵路旅客人身傷亡的賠償責任限額爲人民幣15萬元,對每名鐵路旅客自帶行李損失的賠償責任限額爲人民幣2000元。鐵路運輸企業與鐵路旅客可以書面約定高於前款規定的賠償責任限額。
刪除這一條文意味着鐵路旅客一旦發生人身傷亡,可獲得的賠償金額不再只有15萬元的上限,每名鐵路旅客自帶行李損失的賠償金額也不再只有2000元的上限。這一規定也將從明年1月1日起施行。據《南方都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