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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幼師虐童事件被頻頻曝光。浙江溫嶺某幼兒園教師使用封口、拎耳朵、倒置於垃圾桶內等方法虐待兒童,山西太原一幼兒園5歲女孩子被老師狂扇耳光,廣東汕頭某幼兒園3歲男童被教師無端猛踹數下,河南鄭州某幼兒園員工逼男童互吻並拍照放於互聯網上……這些虐童行爲令人髮指。作爲司法機關如何完善立法、打擊對虐童犯罪、保護兒童的身心健康是我們目前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
一、我國目前對幼師虐童行爲的法律適用
面對施暴、虐待行爲,身處弱勢的孩子能用什麼武器來與之對抗?其實,中國並非沒有法律禁止教師虐兒行爲,但尚未形成系統的兒童保護法律體系,更缺少規制兒童虐待的專門立法,具體表現爲如下三個方面:首先,宣言式的法律規定缺乏可操作性。《教師法》、《未成年人保護法》都明確規定了“禁止虐童”,學校、幼兒園、託兒所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爲。但從這款法條的規定就爲空泛,“體罰學生”,“侮辱學生”這幾個用語都是比較空泛的,教師怎樣的動作算作是“體罰”,怎樣的語言又可以稱作是“侮辱”?《教師法》、《未成年人保護法》都沒有給出一個明確的規定。由於相關規定的空泛,使得很多教師鑽了法律空子,他們的體罰和侮辱都被冠以了“嚴師”的稱號,逃避了法律的制裁。
其次,具有制裁性質的刑法保護的侷限性。有網友從顏某的微博中發現了大量類似內容的照片,有用膠帶封住兒童嘴巴的,有把兒童扔進垃圾箱的,甚至還有強迫兒童相互接吻的,如果這些內容被查證屬實,對顏某的行爲最貼切描述應該是虐待兒童。可惜我國刑法上沒有虐待兒童罪,只有虐待罪,而虐待罪的主體只是針對家庭成員之間,顯然無法以“虐待罪”給顏某的行爲定性。最終,本案不得已選擇了一種似乎是“兜底”的尋釁滋事罪。但尋釁滋事罪規定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與社會秩序。教師虐待兒童行爲發生在相對封閉的幼兒園內,幼兒園的秩序是一種教學秩序,且不論教師虐童行爲是否侵犯了教學秩序,即便該行爲侵犯了教學秩序,也不能將本案的教學秩序擴大解釋爲公共秩序或社會秩序,否則生活中的任何場所都可以解釋爲公共秩序或社會秩序,屬任意類推,有違背罪刑法定原則之嫌。
再次,《行政處罰法》懲罰力度有限。因缺少了《刑法》中明確的罪名和強制約束,司法機關常用行政處罰代替刑法罪名,來約束幼兒教師的虐待行爲。實踐中主要有如下三種:(1)罰款是一種最常見的行政處罰方式。近期曝光的幾起幼兒教師虐待兒童的案件,施虐教師被處以行政罰款基本上是一千元的水平。(2)行政拘留,之前發生的山西太原幼師虐童事件中,扇孩子耳光的女教師被處15天行政拘留。(3)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吊銷施虐幼兒教師的從業資格證,使他們今後無法進入教師羣體,一定程度上保障幼兒教師羣體的純潔。但是以上這些懲罰對於施虐教師來說未免有些過於寬鬆,幼教虐待兒童的惡劣行徑,對孩子的身心健康產生的深遠的影響,並不足以懲罰施虐人。
二、完善我國虐待兒童的法律保護建議
第一,制定兒童虐待問題的專門法律。縱觀各國,均將立法作爲預防兒童虐待的重要舉措。美國在1974年就通過了《兒童虐待預防和處理法案》,1984年通過了《兒童保護法案》。日本自2000年5月公佈並實施《兒童虐待防止法》。我國雖然在1995年簽署了《兒童權利公約》,但尚沒有專門針對兒童虐待的法律。關於兒童虐待問題,僅僅在《未成年人保護法》、《婚姻法》、《民法通則》中的個別條款中提及,而且都爲宣言式條文,缺乏可操作性。健全的法律制度是保障兒童權益的根本保證,因而有必要對兒童虐待問題進行專門立法,除了立法上明確責任主體、保護主體,完善保護制度外,更重要的還在於如何通過法律執行、適用、監督等手段切實使保護兒童的法律得到執行的實效。
第二,建議增設“虐童罪”。《教師法》和《行政處罰法》對虐待兒童的幼兒教師進行處罰,都只是表面。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也是一種無奈之舉。針對幼兒教師虐待兒童問題的法律規制,可行的《刑法》範疇便是增設“虐待兒童罪”。目前,在國外,大多數國家針對嚴重虐童行爲,都明確規定了“虐童罪”;意大利、日本、瑞士等國還規定有“暴行罪”,像實施暴力而沒有造成傷害的,日本最高可處2年懲役,意大利和瑞士最高可處6個月徒刑或拘役。爲加強對未成年人尤其低幼未成年人的保護力度,有必要在刑法中增加諸如“虐童罪”、“暴行罪”之類的罪種,以此宣示法律對未成年人的特別保護,嚴厲追究虐童犯罪行爲。
第三,主動干預兒童虐待問題。浙江溫嶺幼師那種以欺凌侮辱爲主的虐待行爲,如果不是犯事者出於無知拍照賣弄,可能永遠不會有外人知道。兒童自身作爲弱勢羣體,難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立法有必要賦予相關部門對兒童虐待問題主動干預介入的權利。防治虐童的保護體系,既包含相關的法律框架,還需要大量非政府組織的積極參與和支持,社會力量乃至更細微的社區力量被整合進來。在這方面可以借鑑美國的做法,建立強制報告制度,要求最可能接觸兒童和發現兒童受虐的羣體,如醫務工作人員、幼兒園和中小學工作人員、社會工作者等,有義務報告兒童虐待,對於知情不報者,給予一定的處罰。
第四,完善兒童虐待的配套社會保障機制。首先,政府需要完善對學前教育機構的監管制度,更需要加強在學前教育師資力量上的投入,保證就職的幼師具備良好的素質,同時,作爲學前教育機構,在日常管理中要加強對老師的考覈、教育,加強與孩子家長的溝通,不斷完善辦學理念和措施,其次,加強對兒童虐待問題的宣傳與教育。新聞媒體應加強宣傳,引導公衆樹立對兒童虐待的正確認識;社區應普及兒童虐待知識、開設家長課程,教導家長正確養育子女;學校應開設虐待科目,幫助兒童識別虐待行爲,學會應對和自我保護。最後,整合各方資源,培養兒童虐待問題專門人才。兒童虐待案件的處理需要相關的法律、社會學、醫學、心理學、教育學等知識和相關經驗的各方面人才。政府在成立專門的兒童虐待處理機構的基礎上,應引入社會民間力量、整合各方資源,形成並培養穩定的專業人才隊伍。(紅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