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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爲貫徹落實《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619號),切實維護女職工合法權益,保護女職工健康,結合天津市實際情況,市人力社保局就有關問題做出安排:
一、女職工正常生育產假爲98天,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遇有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二、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含人工流產),其所在單位應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按下列規定給予產假:(一)3個月以下的,產假15天;(二)3個月以上(含3個月)至4個月的,產假30天;(三)4個月以上(含4個月)至7個月的,產假42天;(四)7個月以上(含7個月)的,產假98天。
三、女職工產假期間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按照《市人力社保局關於調整城鎮職工生育保險生育津貼計發標準的通知》(津人社局發〔2012〕54號)執行);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四、本通知自2012年4月28日起執行,2017年4月27日廢止。(通訊員崔憲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