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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12月1日,市營業稅改徵增值稅(以下簡稱“營改增”)試點工作將正式實施。昨日市地稅局、市國稅局公開發布《關於我市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工作有關問題的公告》,《公告》明確,12月1日起,試點納稅人提供“營改增”應稅服務的,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或部分《公告》中列明可繼續使用到2013年3月31日的發票外,一律停止使用地稅發票。
根據《公告》,試點納稅人使用的市地稅局監製的《天津市客運出租行業專用發票》、《天津市客運出租汽車燃油附加費專用發票》、天津市公路汽車客票、補充客票及各類相關行業的印有單位名稱發票,可以繼續使用至2013年3月31日。自2013年4月1日起應使用市國稅局監製的發票,並於2013年4月30日前向主管地稅局辦理髮票繳銷手續。這意味着,目前市民乘坐出租車所得到的發票和燃油附加費發票到明年3月31日之前將不會變化。
在代開發票方面,自12月1日起,交通運輸、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鑑證諮詢服務七類項目代開發票由原地稅局調整到國稅局。在代徵稅款方面,自12月1日起,試點行業中的個體工商戶到國稅局辦稅服務廳代開發票時,其個人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防洪工程維護費,由國稅局代徵,其中個人所得稅除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代開貨物運輸業發票個人所得稅預徵率問題的公告》規定的代開貨運發票的個人所得稅納稅人,按照開票金額的1.5%預徵個人所得稅外,其他行業一律按開票收入2%的預徵率,代徵“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項目的個人所得稅。其他稅費仍按現行規定執行。試點行業中原在地稅局代開發票的個人(自然人),“營改增”試點後改由國稅局代開發票,其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防洪工程維護費,由地稅局委託國稅局代徵,其個人所得稅仍由地稅局負責徵收。
此外,本市試點納稅人在11月30日(含)前,已經按照有關政策規定享受營業稅稅收優惠的,在剩餘稅收優惠期限內持原營業稅《減、免稅批覆通知書》到主管地稅局確認並簽章後,到主管國稅局辦理增值稅減免手續。記者金學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