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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無業男子在自駕遊活動中與他人相識後,編造能爲人辦理上大學的謊言,騙取他人錢財20餘萬元。鑑於該男子在案發後主動投案,並得到了被害人諒解,法院以詐騙罪從輕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並處罰金10萬元。
32歲的本市男青年萬某,大學文化,無正式職業。2009年夏,萬某在與朋友去北戴河自駕遊活動中,與同行的婦女王某結識。2010年8月至9月間,萬某答應給王某兒子湯某辦理上大學事宜,並在明知自己沒有能力辦成的情況下,先後在北京市和天津市等地,以辦事費用等名義,收取王某款項共計22.2萬元。2011年4月17日,王某在多次向萬某索要所給款項無果後,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經立案偵查及多方工作,促使萬某於同年11月9日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了自己所犯罪行。萬某家屬隨後代爲退還給王某21萬元,並與王某達成協議。(記者孫啓明通訊員南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