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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名花甲老人在醫院取藥時邊走邊看取藥單據,以致在二樓的一個斜坡處摔傷。日前,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終審維持原判,認定老人摔傷是其走路不小心造成,應對自己摔傷的結果負主要責任,醫院只承擔次要責任。
今年2月一天,張先生到本市河西區某醫院看病。醫生開藥後,張先生來到醫院藥房取藥。由於邊走邊看取藥單據,張先生未注意到二樓樓梯口的斜坡,結果被絆倒摔傷。經該醫院診斷爲右肩、肘部挫傷,花費醫療費300元。張先生認爲醫院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導致自己在看病時摔傷,於是把醫院告上法庭,索賠各項費用2000元。
原審法院查明,被告醫院二樓樓梯口進入大廳處原先爲一層臺階,後被剷平用水泥磨成斜坡,由於使用年限較久,有部分水泥缺損。因此,在斜坡前地面上和進入斜坡後的牆面上均貼有“小心地滑”的警示標誌。
法院認爲,被告醫院作爲從事醫療經營活動的單位,進入其院內活動的絕大部分人爲身體不適的患者及其家屬,故應承擔較之一般性經營機構更高的安全保障注意義務。事發處的斜坡由於使用年限較久,導致部分水泥缺損,雖然在地面、牆面等處貼有警示標誌,但不足以杜絕安全隱患的發生,本身存在一定過錯,對患者的損失應承擔一定責任。本案中,原告已是年逾花甲的老人,身體情況以及行動靈便程度均不能與一般成年人等同,故行走時更應小心謹慎。原告邊走邊看取藥單據,未注意周圍及地面環境,對警示標誌亦未引起足夠注意,因此對於損害結果的發生應負主要責任。綜合本次事件的起因、經過及原告的損害後果,對於原告的損失,法院酌情認定被告承擔30%的賠償責任,判決被告醫院賠償原告合理損失的30%,即500元。
一審宣判後,被告醫院不服,上訴至本市二中院。二中院經審理認爲,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記者陳遇冬通訊員劉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