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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青年駕車途經人流擁擠的大衚衕地區,與正在附近等公交車的17歲女子發生糾紛和打鬥,導致該女子身體多處受傷,該青年受到公安機關行政拘留3天的處罰,後被受傷女子訴至法院索賠經濟損失。日前,紅橋區法院一審判決被告承擔80%的賠償責任。
2011年年底,張某和妻子駕車行至紅橋區大衚衕地區,因行車問題與正在等公交車的女子陳某發生衝突,造成陳某受傷,經鑑定構成輕微傷。大衚衕公安派出所認定張某行爲導致陳某受傷,今年1月對張某作出行政拘留3日的行政處罰。後雙方因賠償問題協商未果,陳某將張某告上法庭。
原告陳某訴稱,被告在人流擁擠的通道內強行駕車,車輛觸碰到原告腿部,原告提醒被告停車,被告及其妻子下車後謾罵並毆打原告。被告行爲造成原告頭部及身體多處受傷,要求被告賠償醫療費、護理費等4000餘元及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
被告張某辯稱,在其倒車過程中,原告拍打車門,被告以爲軋到原告就下車詢問。在此過程中雙方態度過激,原告和同行的另一名女子與被告妻子發生肢體衝突,被告想把她們拉開,後來發生打鬥。
本案經調解,原告表示自己在本案中亦存在一定過錯,同意調解;被告表示已受到拘留3天的行政處罰,再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心裏很不平衡,不同意調解。
經審理,法院綜合考量雙方過錯程度,酌定被告承擔80%的賠償責任。根據原告提供的票據,法院支持原告主張2700餘元,精神損害撫慰金酌情支持1000元。法院一審判決被告承擔3700餘元的80%即2900餘元的賠償責任,駁回原告其他訴請。(記者馮琳通訊員溫金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