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天津北方網訊:一對男女青年同居後女青年生下一子,而後分道揚鑣,女方獨自撫養孩子。為了索要撫養費,女方代理幼子將男方告上法庭,並申請親子鑒定。由於男方拒絕,鑒定未能進行。日前,法院依據“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的法律規定,判決男方給付相應撫養費。
女青年陸某與男青年張某於2006年底經人介紹相識,此後,二人開始在本市東麗區同居生活。2009年9月12日,陸某生育一子,取名冬冬。在冬冬出生前一個多月,張某與陸某分居。自此,張某便再沒有回到陸某身邊,亦未支付過子女撫養費。陸某為此代理兒子冬冬將其生父張某告上法庭,要求張某按每月1000元標准,一次性支付子女撫養費18.3萬元。
案件審理中,陸某及冬冬向法院提出親子鑒定申請。由於被告張某拒絕,鑒定程序未能進行。張某也沒有向法院提交任何證據證明孩子非自己親生。一審法院認為,本案中,原告方證人當庭陳述以及原告方提交的出生醫學證明,能夠證明陸某與被告同居的事實,以及陸某生育原告的事實。現被告未能提交相反證據,且拒絕做親子鑒定,故推定原告為陸某與被告所生之子,即陸某為原告的生母,被告為原告的生父。目前,原告年幼尚未就學,故支持其主張生活費的請求,考慮原告居住地的生活水平,其數額暫時確定為被告每月給付400元。子女的教育費可待原告接受教育時,另行解決。原告主張一次性支付的訴請,因無法律規定,不予支持。據此,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張某自2012年6月始每月支付原告冬冬生活費400元。
一審宣判後,被告張某提起上訴,並表示,其與冬冬的母親陸某只是一般朋友關系,並沒有同居生活。2008年10月至12月,陸某回了東北老家,其不可能與陸某發生性行為。因此,沒有必要做親子鑒定。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以陸某曾於2008年10月至12月期間返回老家作為拒絕親子鑒定的理由,冬冬及陸某對此不予認可,張某也不能就其主張提供證據加以證實,故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況且,在張某與陸某存在同居關系的前提下,張某的這一理由亦不能對親子鑒定起到阻斷性的排除作用。故原審法院推定張某與冬冬之間系親子關系,並判令張某承擔冬冬生活費用,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由此,法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涉案人物系化名)
法律鏈接
《婚姻法》第25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乾問題的解釋(三)第二條第二款:當事人一方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並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記者孫啟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