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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難以承受租房價格不斷攀升,一些打工族不得不加入合租行列。很多人因對房屋租賃法律知之甚少,常被合租糾紛困擾。以下案例爲你提供維權方略。
一、合租後可否反悔
馬先生與同事劉某合租了一套三居室房不久,同事小趙也加入進來,與馬先生、劉某達成口頭合租協議(沒約定期限)。後因合不來,馬、劉二位提出讓小趙搬走,可小趙認爲:雖然沒有籤合同,既然說好合租,他就有權決定走或留。
說法:馬、劉二位有權要求小趙在一定期限內搬出。依據合同法第232條規定,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依據上述法律規定,馬、劉二位可給小趙一定的合理寬限期,讓小趙有時間另找房子並搬家。
二、未經同意而轉租,拒退押金合法嗎
張先生與田某合租房時約定租期爲一年,田某向張先生交納了900元押金,但未約定違約金。4個月後,田某因去外地工作,決定提前解除合租。爲了避免經濟損失,田某將此間房轉租給同事小王。最近,田某委託小王向張先生索要900元押金,張先生卻以田某違約爲由,拒絕退還押金。
說法:田某提前解除合租合同屬於違約。田某違約後,張先生獲得兩項權利:一是解除合同權利;二是要求賠償損失權利。而本案的情況是,田某爲防止張先生遭受損失,已經及時將房屋轉租給了同事小王,這一補救措施,避免了張先生遭受損失。在雙方未約定違約金的情況下,張先生拒絕退還押金沒有法律依據,田某可依法維權。
三、合租房被盜,責任誰擔
張女士與柳小姐一起合租兩居房子,因出租房地域治安狀況不好,常發盜案,房東管先生特意提醒注意,並在租房協議書上寫明:承租人若發生被盜,房東不負任何賠償責任。事後不久出租房真的被盜。張女士價值3000餘元的筆記本電腦丟失。房東以有約在先爲由拒絕賠償,張女士要求柳小姐一起分擔損失。
說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8條規定: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嚴重缺陷,即使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仍然可能對人身、財產安全造成危害的,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並採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如果房東管先生所出租的房屋在安全性上存有瑕疵,比如,在前一個出租人搬走後,未及時更換門鎖鑰匙,亦未提示承租人更換,則屬於“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存在一定的瑕疵情形,應承擔相應(次要)的過錯賠償責任。至於張女士主張讓柳小姐一起承擔損失賠償責任,除非有證據證明張女士筆記本電腦被盜與柳小姐有關係(如柳小姐在出門時未將房門關好等),否則,柳小姐不應承擔任何責任。(作者單位:遼寧省錦州市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