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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崔潔肖水金) “我曉得自己爲什麼犯盜竊罪了,我認罪。”近日,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李某涉嫌盜竊一案開庭時,李某當庭表示認罪。
在該案審查起訴時,李某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但始終認爲自己是詐騙而不是盜竊。辦案人員在《適用簡易程序案件指控依據告知書》中詳細闡明盜竊罪與詐騙罪的區別,並在提起公訴時將上述文書送達給李某。開庭時李某當庭表示認罪。
今年7月,南京市檢察機關開展簡易程序指控模式改革試點,探索指控依據隨附制度。該項制度以《指控依據告知書》爲載體,在案件開庭前向被告人釋明其依法享有的各項訴訟權利、指控其犯罪的主要證據、法律適用以及量刑建議的依據等內容,使其在庭前充分了解檢察機關指控的證據體系及定罪依據。
制度還要求必須嚴格明確適用範圍、依託書面載體、規範文書結構和突出說明重點。《指控依據告知書》發出須經部門負責人或分管檢察長批准,以確保文書的質量。
因提前向被告人亮出了“底牌”,控辯雙方在出示證據、發表出庭意見等環節更具有針對性,極大的縮短了庭審時間,適用該機制辦理的簡易程序案件平均庭審時間僅需14分鐘,同時認罪服判率明顯上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