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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林曄晗通訊員鍾紫薇)趁着業主裝修需購買材料,物業經理竟要求業主必須前往物業處購買,對不合作的業主,則命令保安故意刁難,共有6名業主證實被強迫交易,金額達3萬餘元。近日,被告人潘光宇被廣東省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以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三個月。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潘光宇原是黃江鎮某小區物業處經理。2011年11月至2012年3月,潘光宇利用其物業管理職權,多次命令小區物業保安阻止業主從外面購買的裝修材料運進小區,並要求業主須前往物業管理處購買水泥、沙等裝修材料。小區內所有房屋牆體打孔、安裝外牆玻璃窗、加裝樓閣、防盜網等均須由物業統一安排廠家及服務商進行。對拒絕配合的業主,小區物業則對其進行刁難,採取電梯、樓房停電等手段,迫使業主就範。法院查明,至少有6名業主遭遇強買強賣,總金額達37968元。
-案外點評-
物業管理處本應爲小區業主提供服務和管理,而本案被告人、物業經理卻成了欺壓業主的“霸王”。現實生活中,物業公司的准入門檻低,不少還帶有“江湖氣”。業主請物業,本是花錢買服務的,誰知道物業卻成了“大爺”。希望有關部門對此加強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