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本報北京12月7日訊記者周芬棉中國證監會今日發佈《關於加強對利用“薦股軟件”從事證券投資諮詢業務監管的暫行規定》明確,向投資者銷售或者提供“薦股軟件”,並直接或者間接獲取經濟利益的,屬於從事證券投資諮詢業務,應當取得證券投資諮詢業務資格。未取得該業務資格者,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利用“薦股軟件”從事證券投資諮詢業務。
長期以來,多種多樣的公司在銷售“薦股軟件”,是否是有用的“薦股軟件”、銷售者是否有資格,投資者難以分清。證監會今日發佈暫行規定明確,所謂“薦股軟件”是指具備下面一項或多項軟件產品、軟件工具或終端設備:提供涉及具體證券投資品種的投資分析意見,或者預測具體證券投資品種的價格走勢;對具體證券投資品種選擇的建議;對具體證券投資品種買賣時機的建議;對其他證券投資分析、預測或者建議。
暫行規定明確,證券投資諮詢機構在利用“薦股軟件”從事諮詢業務時必須在公司營業場所、公司網站、中國證券業協會網站公示信息,通過公司網站公示產品分類、具體功能、產品價格、服務收費標準和收費方式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