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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裴曉蘭)曾在中國新華航空集團有限公司任飛行員的徐先生通過訴訟解除勞動關係後,稱老東家延遲履行判決,使自己不能重新就業,起訴索賠14萬元誤工損失。記者昨天獲悉,順義法院已受理此案。
徐先生訴稱,他原在新華航空公司工作,擔任飛行員。後來,他與新華航空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經順義法院開庭審理,於今年5月24日有了一審結果,法院判決雙方於2011年6月1日解除勞動關係,新華航空公司應於7日內出具解除勞動關係證明,到民航華北地區管理局辦理空勤人員體檢檔案、飛行技術履歷檔案的暫存手續,並於15日內辦理人事檔案、社會保險關係的轉移手續。
新華航空公司曾提出上訴,二中院維持了一審判決。
徐先生稱,時至今日,新華航空公司仍沒有履行判決義務,致使他不能重新就業,給他造成了極大的經濟損失。他起訴要求新華航空公司賠償因其違法遲延解除勞動關係手續而造成他的誤工損失共計14萬元。
中國新華航空集團有限公司辯稱,徐先生起訴公司的訴訟應在執行程序中解決,而非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公司與徐先生之間並不涉及財產損害。公司在移交檔案過程中並無過錯,且和徐先生的損失沒有因果關係。徐先生不能從事飛行工作,過錯在其本人,與公司沒有關係。公司請求法院駁回徐先生的訴訟請求。
目前,此案還在進一步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