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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先生不幸病故,回國奔喪的一女一子與繼母交惡。爲了一套父親留下的價值390餘萬元的住房,姐弟倆與繼母打起了遺產繼承官司。徐彙區法院經三次開庭審理,日前作出判決,涉案房屋由繼母及繼子繼承;原告姐弟倆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被繼承人既沒有遺囑,也沒有遺贈協議,作爲有直接血緣關係的親生子女,居然沒有權利繼承生父的遺產,這其中到底有些什麼樣的故事?母親病故,姐弟出國投親被收養
周先生與前妻董女士婚後生有一子一女,長女琪琪,次子東東。1971年,董女士不幸得了絕症,而女兒琪琪才13歲,兒子東東只有9歲。董女士自知將不久於人世,她最放心不下的就是一雙兒女。於是病危之際留下遺言,希望遠在F國的胞兄能夠收養自己的兒子東東……當年8月,董女士病情惡化撒手人寰。這以後,一家人一直籌劃着東東和琪琪出國的事情。幾年後,東東和琪琪先後申請因私出國。東東去了F國的大舅那裏,琪琪住進了F國的姨媽家。不久,F國的法庭先後宣告,認可東東與其大舅,琪琪與其姨媽的單純收養關係。姐弟倆也因此取得了F國國籍。
父親續絃,繼子撫養關係成立
琪琪和東東姐弟倆出國後,父親周先生獨自鰥居上海。1985年初,離異三年的吳女士走進了他孤獨的心。當年與丈夫離婚時,法院判決11歲的兒子文文隨母親吳女士共同生活。於是,文文隨着母親一同走進了周家的門。再婚後,周先生與吳女士沒有生育子女,也沒有收養其他子女。文文所就讀的學校以及相關的學籍證明顯示,文文對周先生直呼爲父親。所在居委會反映,這戶再婚家庭關係融洽,生活和諧。特別是在周先生患胃癌期間,文文曾爲繼父病情需住院、手術、化療等多方求助聯繫,還常到醫院陪伴。
去年3月,周先生去世。在料理後事的過程中,回國奔喪的琪琪和東東姐弟倆對登記在父親名下的一套房產主張繼承權。因與繼母協商不成,姐弟倆遂於同年5月將繼母吳女士告上法院。法院受理後,鑑於被繼承人周先生與繼子文文已形成撫養關係,於是依法追加文文爲這起訴訟的第三人。
對簿公堂,被告替代原告舉證
庭審中,原告姐弟倆訴稱,被繼承人是原告的父親,被告是原告的繼母。兩原告分別於上世紀八十年代移居國外並取得外國國籍。2002年原告父親出資購買了涉案房產,父親因病去世後,未留有遺囑,故該房產應由原、被告共同繼承。房產可以歸被告,兩原告要求按照評估的價格取得相應的房屋折價款。
法庭上,姐弟倆並沒有過多地談及關於在F國的一切,更沒有主動談及收養的細節。倒是被告繼母向法庭提供了有關姐弟倆收養關係的詳實書證。其中有中國駐外大使館的證明文書;F外交部蓋章和該部官員簽字的文件;F國高等法院民事庭的《單純收養判決書》;被繼承人周先生於2001年11月寫的同意女兒過繼給姨媽的聲明。被告還提供了2007年5月通過公證將屬於被告夫妻共同財產的本市一處別墅贈與原告東東的公證書,以及被告和第三人對被繼承人生前恪盡照顧義務的大量證據。
被告吳女士據此辯稱,兩原告在上世紀八十年代已分別被他們在國外的親戚所收養,並分別繼承了養父母的遺產,因此原告與被繼承人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且兩原告長期在國外生活,對被繼承人未盡任何義務。
第三人文文述稱,同意被告的辯稱意見。在母親與被繼承人再婚時,第三人尚未成年,隨母親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第三人成年後及被繼承人晚年生病期間,第三人與母親盡到了照顧的義務,要求與被告共同平均繼承被繼承人涉案房產中的份額。
審理中,經法院查明,涉案房產現由被告居住使用。又委託房地產估價公司評估,涉案房產的價值爲391萬元。日前,徐彙區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的相關規定,判決駁回兩原告的訴訟請求;涉案房產由被告繼承75%的產權份額、第三人繼承25%的產權份額。
特約通訊員侯榮康本報記者袁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