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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裴曉蘭)楊先生與李女士相識5天即登記結婚,後因婚禮問題發生爭執,楊先生3次到法院起訴離婚,並要求李女士返還財物。記者昨天獲悉,豐臺法院一審判決部分支持了楊先生的訴求。
楊先生起訴稱,他與李女士經人介紹相識,相處不到120個小時就草率登記結婚。此後雙方因婚禮問題發生爭執,李女士與婚前相比性格大變。2010年1月,楊先生通知李女士離婚,李女士同意但要求他賠償,後雙方几次面談離婚事宜未達成一致。楊先生爲了離婚3次起訴。
法院認爲,楊先生與李女士婚前未充分了解,婚後亦未建立起真摯的夫妻感情,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應認定爲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現楊先生第3次起訴要求離婚,法院支持。楊先生主張返還3000元錢、鉑金戒指、手錶,但未提供證據證明,法院不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