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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畫/盛哲
本報訊(記者陳遇冬通訊員劉虹)市民張先生租賃的商鋪發生火災,貨物不同程度損壞。經消防部門認定,起火原因爲商鋪外電閘箱內的電錶故障所致。由於該電錶歸出租方所有,日前,法院終審維持原判,認定房屋出租方承擔70%的責任,賠償張先生財產損失7萬餘元。
2009年6月,張先生租賃本市某建材公司位於東麗區某市場的1號商鋪,租期一年。之後,張先生便在該商鋪從事五金電料的經銷業務。合同到期後,雙方未續簽合同,但張先生繼續承租此房進行經營。臨近的2號商鋪由楊女士承租。
2010年7月15日凌晨4時許,張先生和楊女士承租的商鋪發生火災,張先生商鋪內貨物不同程度損壞。8月16日,天津市公安局東麗分局消防處出具火災事故認定書,認定起火原因爲:市場內1號與2號商鋪之間的電閘箱內2號商鋪電錶電熱故障,引燃堆放在電閘箱下的可燃物所致。
事後,張先生將建材公司和楊女士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賠償火災給其造成的各項經濟損失共計20萬元。
原審法院查明案情後認爲,被告建材公司在沒有進行消防驗收、沒有配備防火設施的情況下,將存有火災隱患的房屋出租,應承擔賠償責任。另外,租戶使用的電錶屬於建材公司所有,建材公司對此負有維修管理並保證安全運行的義務。現因電錶發生電熱故障引起火災,建材公司應承擔過錯責任。原告張先生將油漆桶等可燃物放在電錶下方,對於火災的蔓延和火勢的加大起了促進作用,應承擔次要責任。此次火災雖然是楊女士使用的電錶引起的,但公安機關出具的認定書中沒有2號商鋪內相關電器故障的記載,張先生和被告建材公司也無證據證實楊女士在使用電錶中存在不當之處,故楊女士對此次火災不承擔責任。
綜上,原告張先生對火災發生承擔30%的責任,被告建材公司承擔70%的責任。法院判決被告建材公司賠償原告張先生財產損失7萬元,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一審宣判後,被告建材公司不服,於2012年7月上訴至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中院經審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