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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七旬老嫗在超市中被絆倒而導致骨折後,雙方就賠償問題對簿公堂,原審法院酌情確定護理期限爲三個月,但老嫗對此並不認同,認爲自己需要長期護理。然而,由於她拿不出需長期護理的相關證據,法庭最終駁回了她的訴訟請求。
2009年4月13日,老嫗劉某在河東區衛國道上的一家超市購物。其在21號銀臺通道等待結賬時,排到只差一兩名顧客時,該通道卻停止收銀。劉某於是從此通道快速走出,從銀臺外側繞向鄰近的23號銀臺。在此過程中,她被21號銀臺外側正下方放置購物筐的不鏽鋼架絆倒,致其左腿股骨頸骨折。
本案經兩審審理,法院認爲該超市在進行經營活動的同時,應充分注意經營場所內公共區域安全隱患事故的防範,其將放置購物筐的不鏽鋼架擺放在銀臺外側正下方,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顧客的安全通行;同時該超市在銀臺停止結算前,也未能提前採取適當的方式告知等待結賬的顧客,其對於劉某從銀臺外側前往鄰近銀臺結賬的行爲亦未加有效阻止,從而導致了劉某被放置購物筐的不鏽鋼架絆倒發生傷情,所以對劉某的摔傷應負主要賠償責任。而作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的劉某,對自己的行爲也應該有足夠的判斷力,其對銀臺下方放置購物筐的不鏽鋼架未加註意,存在一定過錯,應付相應的責任。據此,認定劉某承擔20%的責任,被告超市承擔80%的責任,護理期限爲三個月。
這次判決後,劉某再次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超市賠償她在之前主張的醫療費之後發生的醫療費1240元、交通費1491元、護理費10665元。
兩審法院在審理本案中認爲,劉某在超市中購物摔傷,雙方的責任問題已經由生效法律文書明確,對本案具有既判力,本案中雙方的責任分擔比例仍應按此執行,即劉某自行承擔20%責任,超市承擔80%責任。據此,關於劉某的醫療費損失1240元,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關於交通費部分,根據相關法規規定及司法解釋,乘坐的交通工具應以普通公共汽車爲主,根據劉某自身情況及就醫次數,酌情認定交通費爲500元。關於護理費的損失,因在此前判決中已酌情確定了合理的護理期限爲三個月,現該期限已滿,本案中,劉某未提供尚需護理的相關證據,故對其該主張不予支持。
綜上,判決超市方給付劉某醫藥費、交通費共計1740元的80%爲1392元,駁回劉某其他訴訟請求。(記者王學軍通訊員劉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