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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網訊每日新報記者朱丹記者昨日獲悉,根據市發展改革委、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出臺的《天津市民辦教育收費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民辦學校要遵循“學生自願,據實收取,及時結算,定期公佈”的原則,民辦學校舉辦非學歷教育招生收費時,必須與受教育者簽訂書面協議。本實施細則自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施行。
民辦學校對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學費(或培訓費,下同),對在校住宿的學生可以收取住宿費。民辦學校爲學生在校學習期間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費用,除價格、教育、人力社保主管部門有明確規定的以外,均應遵循“學生自願,據實收取,及時結算,定期公佈”的原則,不得與學費、住宿費一併統一收取。民辦學校收費分爲學歷教育收費和非學歷教育收費。學歷教育實行政府定價管理,非學歷教育實行市場調節價管理。
按照自願有償原則,民辦學校舉辦非學歷教育招生收費時,必須與受教育者簽訂書面協議,其中包括教學內容、課程計劃、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民辦學校學歷教育收費標準經價格主管部門批准後,三年內應保持相對穩定。對新設立的民辦學校應先制定試行收費標準,試行期滿後,再根據辦學實際情況和成本評估情況制定正式收費標準。同一地區、同等規模、同類辦學條件的學校間收費水平要保持基本平衡。
民辦學校應嚴格執行《教育收費公示制度》的規定,通過設立公示欄、公示牌、公示牆等形式,向社會公示經價格主管部門批准或備案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等相關內容。民辦學校招生簡章應寫明學校性質、辦學條件、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收費依據。對貧困生有學費減免規定和其他救助辦法的,應在招生簡章中明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