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本報訊(記者魯哲)《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將於明年1月1日起施行,工傷保險適用範圍將擴大,覆蓋到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據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副局長徐愛平介紹,本市工傷保險制度對各類用人單位及其使用的各類職業人羣,實行了全覆蓋。在昨天舉行的市府新聞發佈會上,市府法制辦高級法律專務江子浩介紹了《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共有16處修改: ●適用範圍增加了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
●增加了工傷保險基金提取儲備金的規定,儲備金主要用於重大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
●擴大了基金支付範圍,增加了工傷保險基金可用於“工傷預防的宣傳、培訓”的內容。
●調整了工傷認定的範圍以及不能認定爲工傷的三種情形。
●增加了對勞動能力再次鑑定和複查鑑定的期限規定。
●調整或者增加有關工傷醫療和康復費用支付渠道的規定,並明確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支付工傷人員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
●調整了工傷人員部分待遇的計發基數和標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因工死亡人員供養親屬撫卹金的計發基數由“繳費工資”調整爲“本人工資”,並提高了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計發月數,調整和提高了一次性因工死亡補助金計發基數和標準。
●調整了有關因第三人原因造成工傷的賠償處理規定,明確當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時,工傷人員的醫療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原則;由用人單位或者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的除醫療費用之外的其他費用,工傷人員或者其近親屬在獲得第三人賠償後,應當予以相應償還。
●規定了用人單位對應參保員工未辦理參保或者未按規定繳費,且在此期間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按本規定標準支付相應費用,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先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並向用人單位追償。
●明確了工傷人員住院治療工傷期間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同意的工傷人員到外省市就醫的食宿費、交通費標準,並明確由用人單位支付改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提高了五級至十級傷殘工傷人員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時享受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計發月數,並明確原由用人單位支付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改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調整原對一級至十級傷殘工傷人員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計發基數的託底辦法,由原以全市社平工資託底,改爲以2010年爲基準(基數和計發月數)一次鎖定進行託底。
●明確了因工緻殘一級至四級的非城鎮戶籍外來從業人員可選擇按一次性領取的方式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並明確了按一次性領取的方式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具體項目和標準,以及標準的制定程序。
●調整了原對一級至四級傷殘工傷人員月傷殘津貼和供養親屬撫卹金的計發基數,由原以全市社平工資爲基數的託底辦法,改爲以公佈最低標準託底。
●調整一級至四級傷殘工傷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後繼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條件,明確:用人單位和工傷人員以傷殘津貼爲基數,一次性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至符合條件後,繼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增加對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工傷保險責任承擔的規定,明確:工傷保險浮動費率責任由用工單位承擔;勞務派遣單位的從業人員在勞務派遣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工傷保險責任由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承擔,具體認定辦法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