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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七旬夫婦起訴長女索贍養費,並要求到長女處養老。日前,法院審理認爲,被告作爲二原告長女,無論有何種困難及是否具有與父母共同居住的條件,均負有不可推卸的贍養父母義務,其應爲投靠子女的二原告提供臨時性居所,一審判決被告每月支付贍養費500元,併爲二原告提供臨時性居所。
原告系家住塘沽的李先生夫婦,二老共有三名子女,被告李娟(化名)爲長女。李先生夫婦訴稱,當年爲給李娟上大學籌集費用,把房子都賣了,原以爲女兒學成之後會回報父母,沒想到,當李先生打算到外地做手術時,李娟卻表示自己沒有錢,但沒過多久,她竟花10餘萬元購買了汽車,這令二老十分痛心。
庭審中,二位老人表示,他們身體都不好,尤其是李先生,患高血壓、糖尿病、心臟病等多種疾病,每月醫藥費就得1000餘元,李娟在經濟條件較好的情況下從未盡過贍養父母義務。二老請求法院判令李娟向他們支付贍養費,並要求到李娟處養老。對此,李娟稱,同意每月給贍養費500元,但自己剛離婚,獨自帶孩子生活,不具備與老人共同生活的條件。
法院審理認爲,子女贍養老人是我國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二原告年事已高,且身患疾病,子女應履行贍養義務。二原告要求到被告處居住,但贍養父母具體方式的問題屬於家庭內部性事宜,應由二原告與子女協商解決,不宜也不應通過強制性方式予以實現。但被告作爲二原告長女,無論其有何種困難,是否具有與父母共同居住的條件,均負有不可推卸的贍養父母的義務,其應爲投靠子女的二原告提供臨時性居所。但臨時性居所亦非長久之計,原告應與其他子女積極協商,以解決贍養問題。綜上,法院一審判決,被告每月向二原告支付贍養費500元,併爲二原告提供臨時性居所。
贍養,並非只給費用
擊水律師事務所鄭曉雲律師分析認爲,贍養老人是每個子女應盡的法定義務,面對生養自己的父母,子女不承擔或想方設法轉嫁贍養義務,不僅是不道德的行爲,更是違法行爲。日常生活中,大多數人認爲只要每月給付一定生活費,自己就盡到了贍養義務,這顯然是一個誤區。按照《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贍養人對患病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和護理,贍養人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記者解金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