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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名老漢與妙齡女郎簽訂一份“贍養”協議,約定女方照顧老漢,老漢將房產過戶到女方名下,但如果女方有過錯,則主動放棄該房產權。簽訂協議一年後,老漢認爲女方沒有盡到贍養義務,要求按照“贍養”協議,女方放棄其贈與的房產所有權部分,確認房屋產權人爲老漢。日前,法院審理後認爲,兩人存在不正當關係,協議內容不符合社會公序良俗,且該“贍養協議”並不發生在父女之間,贍養關係並不成立。最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了老漢的訴訟請求。
法院一審 籤贍養協議女子不盡義務被起訴
2008年5月,21歲的賈琳與60歲的陳山達成贍養協議,雙方約定:賈琳贍養、照顧陳山,陳山將其名下一套位於本市河西區的房屋產權轉至賈琳名下,該房屋的所有權歸雙方共同所有,但賈琳若有過錯,主動放棄該房產所有權。當月,賈琳與陳山以房屋買賣的形式辦理了過戶手續,陳山以賈琳的名義支付了購房款及土地出讓金、契稅等費用。
2009年的一天,陳山感覺身體不適,要求賈琳陪同去醫院,但是被賈琳拒絕,後陳山自己到醫院就診,在這期間,賈琳沒有探望過陳山,也沒有給他打電話詢問過病情。陳山出院後,賈琳也沒有探望過他。陳山認爲,賈琳按照贍養協議的約定,應主動放棄其贈與賈琳的房產所有權部分。故陳山訴至一審法院,請求依法確認訴爭之房的產權人爲陳山。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爲,賈琳的行爲違反了其與陳山約定的義務。陳山要求撤銷對賈琳的贈與,確認房屋歸其所有,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
法院終審 倆人不正當關係贍養保證無效
賈琳不服,到檢察機關申請抗訴。抗訴後,法院再次審理了此案。檢察官在庭審中表示,本案查明,陳山與賈琳系非正常男女關係,雙方當事人均有自認,故在當事人有違反民法通則“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之法律原則規定的情況下,一方據以訴請且在一審提供明顯帶有對非正常男女關係長期維繫內容的“保證書”作爲證據,對此法院不應確認爲合法的定案依據。況且本案在訴訟前,訴爭房產已通過買賣形式變更登記在賈琳名下,依據《物權法》相關規定,該訴爭房已爲賈琳所有。陳山要求確認其爲訴爭房的所有權人,提供的證據不能對抗產權登記效力,故法院不應支持變更房產權屬的訴請。
一審法院再審認爲,賈琳與陳山系非正常男女關係,陳山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主要是賈琳保證書中有關賈琳義務的內容,但該內容不符合社會公序良俗,再審駁回陳山的訴訟。
一審判決後陳山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爲,衆所周知,贍養義務係指子女對父母在物質上和經濟上爲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條件。本案中,陳山認爲“保證書”即是附條件的贍養協議,而該“贍養協議”並不發生在父女之間,被上訴人也沒有經濟能力去爲上訴人提供必要的生活條件,因此該贍養關係不成立。該保證書從形式和內容看,其實質就是雙方爲達到長期保持一種不正常男女關係所簽訂的,故該“保證書”內容違反了社會公德。故法院駁回了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據悉,2011年3月,陳山與樑亮簽訂房產買賣協議(資金監管),約定陳山將訴爭房屋以62萬元的價格出售給樑亮,樑亮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並取得訴爭房屋所有權。後賈琳訴至法院要求確認陳山與樑亮簽訂的房產買賣協議(資金監管)無效,判令該房屋歸賈琳所有。兩審法院審理後均認爲,陳山與樑亮之間房屋買賣行爲的效力及後果已不存在合法的事實基礎,樑亮不能取得訴爭房屋的所有權。故法院判決陳山與樑亮簽訂的房產買賣協議(資金監管)無效。新報記者張家民實習生信華通訊員劉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