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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陳麗平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25日分組審議了勞動合同法修正案草案。許多常委委員認爲,目前勞動合同法修正案草案已基本成熟,建議進一步修改後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
委員們認爲,勞務派遣是一項政策性和專業性很強的人力資源活動,涉及數千萬人的就業問題,關係到員工隊伍的穩定和社會的和諧。勞動合同法修正案草案專門對勞務派遣活動作出科學嚴格的法律規範是非常必要的。
委員們認爲,草案越改越好,反映了委員們的意見,增加了對勞務派遣單位的約束,突出了對用工單位同工同酬的要求,比原來法律規定得更加具體、規範。草案明確了我國企業的基本用工形式是勞動合同用工,而不是勞務派遣用工,體現了我國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這一條非常重要。草案在明確輔助性用工的基本屬性後,在勞務合同用工的總量上給予控制,防止了勞務派遣用工的濫用,這樣處理,既堅持了我們的基本用工制度,又給予用工一定的靈活性,問題處理得比較恰當。
達列力汗·馬米汗委員建議應當增加規定同工同酬同待遇
本報訊記者陳麗平25日在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上分組審議勞動合同法修正案草案時,達列力汗·馬米汗委員建議,應在草案規定的“同工同酬”基礎上,增加“同待遇”的規定。
草案規定,被派遣勞動者享受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達列力汗·馬米汗委員建議,將其修改爲被派遣勞動者享受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同待遇的權利。
達列力汗·馬米汗說,現在很多企業特別是國有企業的員工,除了工資以外還有很多的福利。比如企業年金、住房公積金以及各種補貼等,僅僅規定“同工同酬”,實際上並沒有徹底地解決平等待遇問題。因此,應當在勞動報酬外增加“同工同酬同待遇”的規定,這樣就比較全面了。建議同時也對“同工同酬同待遇”的概念進一步明確,增加可操作性,以便把“同待遇”落到實處。
阿不都熱依木·阿米提委員提出建立勞務派遣公司保證金制度
本報訊記者陳麗平25日在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上分組審議勞動合同法修正案草案時,阿不都熱依木·阿米提委員建議,建立勞務派遣公司保證金制度。
阿不都熱依木·阿米提委員說,應在勞務派遣前,由勞務市場監管機構向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收取一定數額的保證金,作爲發生勞動糾紛後的權益保障金。他還建議,在草案中增加“在修正案頒佈前在用工單位工作兩年以上的被派遣勞動者,經考覈合格後轉爲用工單位正式員工”的內容,以確保修正案頒佈前後的平衡過渡。草案中關於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辦理行政許可的規定非常必要。建議增加對勞務派遣單位許可設立有效期限,期限屆滿應重新申請許可的內容。
鄧巧玲代表認爲應實行派遣和用工雙許可制度
本報訊記者陳麗平25日在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上分組審議勞動合同法修正案草案時,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鄧巧玲建議,對勞務派遣單位實施行政許可的同時,對勞務派遣單位的經營地域範圍進行一定的限制,或者實行派遣、用工雙許可的制度。
鄧巧玲代表說,某些用工單位使用跨地區勞務派遣員工,規避了用工的責任,給勞動管理工作帶來一定的困難。被派遣員工與用工單位發生爭議的時候,也勢必增加勞務爭議調處的工作難度。對勞務派遣單位的經營地域範圍進行一定的限制,或者是實行派遣、用工雙許可的制度,有利於加強對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的監管,也有利於加強地區的聯動,及時發現和處理矛盾。
江蘇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柏蘇寧提出避免用勞務外包形式規避法律
本報訊記者陳麗平25日在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上分組審議勞動合同法修正案草案時,江蘇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柏蘇寧提出,應避免有些企業採取勞務外包形式而實質是勞務派遣規避法律,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柏蘇寧說,要明確規範勞務派遣和勞務外包的界限與認定。現在有的地方除了勞務派遣以外,還有勞務外包。應避免用工單位爲了降低用人成本,大量採用勞務外包等其他一些非常規的用工方式,來規避法律對勞務派遣用工的規範,使修法目的難以實現。建議規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爲勞務派遣用工:勞動者在企業的生產經營場所勞動的,或者主要使用企業的設施設備勞動的,或者以企業的名義提供勞動的,且企業規章制度或者業務規則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接受企業的勞動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