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本報訊(記者魯哲) 《上海市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將於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在昨天舉行的市政府新聞發佈會,市政府法制辦副主任張忠玉介紹了《上海市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制定的背景和主要內容。安全生產是生產經營單位的要務,事故隱患排查是單位法定代表人等主要負責人的責任和義務。據介紹,《辦法》一是細化了對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五項職責。二是規定了單位違法時主要負責人應受的行政處罰。針對生產經營單位涉及隱患排查治理的違法行爲,在處罰單位時也設定了對主要負責人的處罰,形成從隱患問責到事故問責的全過程管理。三是規定了記入個人信用記錄並對外披露。生產經營單位對事故隱患治理不力且負有責任的,監管部門要按照規定記入該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的信用信息記錄,並通過政府網站或者新聞媒體向社會公佈。
在規範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行爲基礎上,《辦法》進一步強化了政府監管部門的監管責任:一是明確職責分工。規定了政府的領導責任,各級安委會及其辦公室的統籌協調責任,以及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產業園區管理機構的管理責任;在專業主管部門層面,明確了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對相應領域、事項的監管執法責任。二是細化監管要求。明確由監管部門制定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對於監督檢查中發現事故隱患的,監管部門必須責令生產經營單位立即或者限期治理,並及時組織複查。對於生產經營單位上報的一級事故隱患,必須進行現場覈查;必要時,可以採取要求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等應急措施。三是確立年度督辦計劃制度。明確由安監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事故隱患年度督辦計劃,報同級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對列入督辦項目的標準及督辦程序作了具體規定。
此外,《辦法》還規定了應予處罰的違法行爲種類和處罰條款,並針對監管部門不作爲或者亂作爲的法律責任,也作了具體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