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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日子,在北開花園社區的居民樓內,張貼了多張居民手寫的告示,內容主要是針對物業聲明居民對樓道里停放自行車丟失責任與物業無關,並要求居民在表格上簽字的行爲表示不滿。物業公司爲何選擇這種做法?記者也進行了走訪調查。
公共區域堆放雜物業主無奈無人管理
這位無名業主在“告示”中表示“交了那麼高的物業費,物業管理人員竟然以丟失物品不負責要求業主簽字畫押推脫責任,物業管理人員沒有履行管理職責”。還有居民表示:“停放在樓道里就相當於停放在自家院子裏,方便,誰也管不着。我們停放的位置也都是公用面積,這些面積都是業主大家的。物業不能說我把自行車停在樓道里丟了你不負責。這不負責那不負責,你們負責什麼呢?”
記者在採訪中瞭解到,很多停放在樓道的自行車主要是偶爾騎車出門的業主停放的,相當於長期停滯在樓道里。這不僅給居民出行帶來不便,更帶來了安全隱患。
“停放在樓道內的幾輛自行車都是鄰居的,都落了老厚的灰了,一直擱在那兒。每天從樓道進進出出,總感覺礙事,這真要是遇到個什麼事,多着急啊。不僅影響美觀,而且你停我也停,樓道里車會越停越多,不好管理。”5樓的張先生無奈地說。
2號樓的楊先生告訴記者,樓道里這些自行車一般都有主人的,不是嫌自行車存放處收錢不想交就是放在自家門口來回自己方便,懶得往存車處去存車了。尤其一到晚上樓道內經常停滿自行車、電動車,只能側着身子走。
物業:交房簽署《管理規定》丟了東西都找物業
前期北開花園的物業也採取了一些措施,但收效甚微,比如爲了保持樓道的整潔,物業公司一直勸說部分業主不要在樓道里擺放自家雜物,並在各單元門口貼出告示。但不少業主並不買賬。
針對這次物業讓居民簽字問題,物業卞經理表示:“這其實也是物業的無奈之舉,業主隨意停放自行車,樓道里都是雜物。很多沒有存放東西的業主也強烈反對,電話投訴到我們這裏。還有很多業主就拿着這些事情作爲不交物業費的理由,總是說物業費用高,可他們並不知道我們做了多少工作,誰家丟了什麼第一個想到物業。而在交房時每個業主都簽署了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管局監製的《臨時管理規定》,其中的第三章第九條第四款規定業主不可佔用共用部位和消防通道。他們自己簽了字卻不遵守,反倒有了事情都找到物業來。讓業主簽字這件事情,理解都是相互的對吧,如果把小區當成家,每個成員都要維護自家的環境衛生,不應該爲了私利而影響他人的生活吧。”
律師:物業做法不符規定出現事故雙方問責
記者就此問題採訪了相關法律人士,律師表示,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因此,業主應當遵守物業公司對樓道的管理規定,物業公司可以通過向業主制發通知的形式,倡導業主遵守物業公司對樓道的管理規定,但物業公司“要求居民簽字,表示物業已經做出樓道里不準停放自行車的告知,但凡不聽從的居民都要自負責任,和物業無關。”此做法不妥,物業公司不能因爲業主已瞭解物業公司的相關管理制度,而拒絕履行其對樓道應盡的管理責任,如果因爲樓道內堆放自行車造成火災等事故或因車輛倒地給其他人員造成損失,存放車輛的業主及物業管理公司都要承擔一定的責任。因此,物業公司正確的做法是:1、制訂切實可行的管理制度,向業主公示,便於業主瞭解;2、確定集中存放地,引導業主,爲業主停放車輛提供便利;3、日常加強巡邏、監管。
文/攝新報記者趙秋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