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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江躍中)小區業委會和物業公司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擅自提高物業管理費,被業主告上法庭,要求確認合同無效。今天上午,寶山區法院認爲這一做法損害了業主權益,一審判決兩被告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第七條中關於商業用房物業管理費每月每平方米2.50元的條款無效。原告陳先生訴稱,他是顧太路11、13號商鋪的業主,2011年2月19日,頤河苑小區業主委員會與寶園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在原告不知情的情況下,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擅自將物業管理費提高到每月每平方米2.5元,原告於今年10月因其他訴訟才得知此事,認爲兩被告的行爲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故向法院起訴,要求判令兩被告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中第七條無效。
經法院查明,原告系顧太路11、13號商鋪的業主,該小區原由寶園物業公司進行前期物業管理。2011年1月該小區成立業主委員會,同年2月19日,兩被告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其中第七條約定,聯排住宅每月每平方米物業管理費1.70元,商業用房每月每平方米2.50元。
法院指出,兩被告在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前,僅向聯排住宅的業主發過徵詢單,未向包括原告在內的商鋪業主發過徵詢單,未向商鋪的業主說明提高物業管理費到2.50元,故兩被告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中第七條關於商業用房物業管理費每月每平方米2.50元的條款屬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