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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律史上三司推事制度的出現,有其不容置疑的時代合理性,其對後世司法制度與法制文明的發展均產生了重要影響
張鴻浩
公元663年,唐高宗龍朔三年,李唐王朝政權高層發生了一次重大的人事變動。時任右宰相、因“笑裏藏刀”而聞名後世的權臣李義府,由於賣官鬻爵、聚斂無度而被罷黜官職,流放巂(音同“西”)州。時隔千載,這件當時曾經震動朝野的大案,在今人看來也不過是歷史上無數的高官落馬事件之一。然而此番我們舊事重提,是因爲李唐政權對這起案件的處理方式不同於以往,它開啓了中國法律史上一項重要制度的先河,這就是三司推事。
據《舊唐書》記載:龍朔三年四月,李義府下獄,朝廷派遣司刑太常伯劉祥道與御史、詳刑共赴鞫審,事皆屬實。司刑太常伯,即刑部尚書,詳刑指大理寺官員。這是中國法律史上第一次出現有關刑部、御史臺和大理寺的官員同時參加一個案件審理活動的記載。唐高宗龍朔三年的這一次刑案會審,開創了唐代以及後世三法司聯合辦案的先例。開元年間編修的《唐六典》已將“三司會審”作爲國家的正式制度規定其中。
從唐代開始,三司推事作爲國家審理重大案件的一項成制,伴隨着歷史的演進逐步朝着職業化與正規化的方向發展。五代和兩宋都對此加以繼承,我們熟知的明清時期的會審制度亦發軔於此。這種審判機制的建立,源於中國古代高級官員參與重大案件審判的傳統,體現了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獨有的特色,具有重要的開創作用和進步意義。
第一,分工配合、相互監督。刑部、大理寺和御史臺皆是位高權重且有一定審判職能的部門,單一機構獨立審案,難免專斷或者舞弊的發生。三法司聯合辦案,彼此地位平等互不隸屬,有利於實現權力制衡。第二,羣策羣力、保障公平。三司推事由相關部門最高級別的機構組成,三方共同協商,探討案情,任何其他機構或個人都無權干涉。判決一旦作出,輕易不得推翻,這種機制的運作,極大地維護了司法審判活動的公正與穩定。第三,選賢任能、恤刑慎罰。三司是由皇帝直接下令,選拔各機關的精英分子組成,選任程序十分嚴格。此舉確保了刑罰適用的準確與嚴肅,體現了國家對重大刑事案件審理的謹慎和重視。
及至近代,中國舊有的法律制度發生了巨大變化。大理寺變成了大理院,爲全國最高審判機關;都察院(御史臺)改爲檢查廳,負責法律監督;刑部改稱法部,專任司法行政。經過一番改造,古代的“三法司”一定程度上演化成了現代“法、檢、公”的雛形,當然職權與效能尚有巨大的差別。時過境遷,如今的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不能與歷史上的三法司直接對應;同樣,權限不清、違反程序的混合辦案或者公審大會亦非我們所提倡。新的時期,作爲專門化和職業化的審判機關、法律監督機關與行政機關,法院、檢察院以及公安機關正履行着自己的歷史使命。
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這一條文闡釋了“法檢公”三機關的法律地位,指出了他們工作程序上的銜接關係,更重要的是它提出了“互相制約”這一核心價值要求。而三司推事制度的創制與發展,恰恰體現了中國古人權力監督、分化制衡的理念。這正是我們本土文化中原汁原味的法治傳統,是我們真正需要理性對待並認真總結的。
任何一個國家法律文明的發展,都是在傳承與變革的過程中不斷完善成熟的。歷史不應被簡單地貼上糟粕或精華的標籤,因爲它是我們前行的根基。中國法律史上三司推事制度的出現有其不容置疑的時代合理性,其對後世司法制度與法制文明的發展均產生了重要影響。即使在今天看來,它所反映的某些思想和精神仍然是值得我們學習的。 (作者系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