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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對結婚20多年的夫妻多年分居,兩次打官司鬧離婚。法庭上,雙方分歧最大的是共同財產的分割問題,各自對於所保管錢款都辯解“花完了”。日前,紅橋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准予兩人離婚,並依法分割出售拆遷安置房的房款、市場攤位轉讓款以及銀行存款等。
趙先生和孟女士1986年登記結婚,婚後住在紅橋區一處平房。該房屋於1995年拆遷後,趙先生獲得拆遷單位提供的樓房一套,產權人登記爲趙先生。2009年,趙先生將該房屋出售得款33萬元。1997年,趙先生和孟女士共同出資以趙先生名義承租市場攤位做小生意。2010年,趙先生將該攤位承租權轉讓得款3.2萬元。2009年,孟女士將其名下的1萬元共同存款掛失支取。雙方因生活瑣事產生矛盾後,分居生活多年。孟女士曾起訴離婚,但被法院駁回。2012年,孟女士再次告上法庭,要求離婚並分割共同財產。被告趙先生辯稱,雙方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離婚。
庭審中,孟女士要求趙先生給付出售樓房所得款項的三分之一。趙先生認爲,該房系其婚前所有平房拆遷安置所得,屬於其個人財產,且稱賣房所得33萬元已全部花完。孟女士要求趙先生給付轉讓攤位所得款項的一半,趙先生稱該款已經全給了朋友。
趙先生要求分割孟女士處一條婚後購買的黃金項鍊,孟女士稱項鍊是他人贈與。趙先生要求分割孟女士掛失支取的1萬元存款,孟女士稱該款已全部花完。
紅橋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原、被告雙方感情確已破裂,故原告離婚請求予以准許。訴爭房屋系拆遷部門對雙方的安置,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原告要求被告給付賣房款的三分之一,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原告掛失支取1萬元亦屬共同財產,應當平均分割。原、被告均稱各自保管款項已經花完,但在雙方均有勞動能力、應有經濟來源的情況下,法院對其抗辯理由不予採信。被告稱轉讓攤位所得3.2萬元全部給付了其朋友,未提交證據證實,不予採信,該款亦應當平均分割。關於黃金項鍊,雙方均無法證實來源,依據保護婦女權益的原則,項鍊歸原告所有較爲適宜。
綜上,紅橋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准予離婚,雙方住房自行解決,黃金項鍊歸原告所有。被告一次性給付原告房款11萬元以及轉讓攤位所得款1.6萬元,原告一次性給付被告存款5000元,駁回原告其他訴請。(記者馮琳通訊員溫金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