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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召回條例”已於本月1日正式實施。而十一年前開始起草、八年前開始徵求意見的“汽車三包”政策,近期也正在就標準問題進行第四次徵求意見。新標準對涉及車輛退換時的主要零件種類範圍,規定得更爲詳細且種類有所增加,爲後期“汽車三包”政策執行鋪平了道路。業內人士表示,新標準徵求意見稿通過後將進一步保障“汽車三包”的執行,歷時十餘年的“三包”也將有望在今年上半年出臺。此外,在《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正式實施前兩個月左右的緩衝期間裏,國內召回數量達60萬輛,月均數超出此前八年的2倍多。業內人士表示,這說明相關政策的實施能夠有效控制汽車行業內出現的問題,高企的違法成本使得企業紛紛提早動手。
新標對整車及零件退換情況細化
日前,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下發了關於徵求《家用汽車產品三包主要零件種類範圍及三包憑證》國家標準(徵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從內容上看應爲2011年年底質檢總局《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汽車三包”規定)的部分細化和補充。此次徵求意見截止於本月31日,市民可在此之前將意見反饋至國家標準委。
新買的汽車如果主要零件出了質量問題,只要還在60天或3000公里內就能免費換。新標準意見稿明確了汽車產品自銷售者開具購車發票之日起60日內或者行駛里程3000公里之內,以先到者爲準,發動機、變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現質量問題的,消費者可以選擇免費更換髮動機、變速器。
購車後對配件質量不滿想換部新車甚至退掉,新規執行後最多“麻煩”兩次就能實現。新標準徵求意見中規定,在汽車產品三包有效期內,發動機、變速器累計更換2次總成後;或者其中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質量問題,累計更換2次後,以及轉向系統、制動系統、懸架系統、前/後橋、車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質量問題,累計更換2次後;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費者可要求更換或退貨。而三包有效期在新標準徵求稿中未作規定。根據2011年年底公示的“汽車三包”二次徵求意見稿中相關規定,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有效期限不低於兩年或者行駛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爲準。
明確16類易損耗零件維權有保障
一輛汽車兩萬多個配件,每個零件的易受損程度又有所不同。根據易損零件範圍對其導致的質量問題進行維權是“汽車三包”能夠執行的前提。對於哪些是易損耗零件在新標準意見稿中也給出了更爲明確的規定。其中細化了輪胎、制動液、燈泡、雨刷等16種類零件爲易損耗零部件。新標準意見稿規定,易損耗零部件在其質量保證期內出現產品質量問題的,消費者可以選擇免費更換易損耗零部件。而對個人消費而言,其購買車輛的易損耗零部件的種類範圍及其質量保證期,需要由生產者明示在三包憑證上。生產者明示易損耗零部件的種類範圍不應超出文件附表中所列出16種的範圍。
在此前“汽車三包”的二次徵求意見稿中,第十七條僅規定出易損耗零部件在其質量保證期內出現質量問題的,消費者可以選擇免費更換易損耗零部件。生產者需明示在三包憑證上等。但具體的易損耗零件範圍沒有給出。
律師建議質量爭議處理細則應出臺
其實,早在2004年12月,國家質監局會同有關部門和機構就曾將起草的《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草案)》對外徵集意見。此後,2011年9月、12月又分別公示出征求意見稿和二次徵求意見稿。此次,新標準意見稿已是相關規定的第四次徵求意見。而在2012年10月10日國務院審議通過了“召回條例”,截至目前已有多家企業共實施16起召回共計近60萬輛,數量是前八年的2倍多。
汽車屬於科技含量較高的產品,其質量問題成因複雜,不僅涉及汽車本身,還可能涉及道路、設施以及駕駛人的原因。天津華凱律師事務所楊柳律師表示,因此在判斷汽車質量問題的責任歸屬時,會顯得尤爲複雜。本次意見稿並未規定在消費者與汽車生產者或銷售者之間就汽車質量問題發生爭議時該如何處理,預計這將是“汽車三包”規定實施過程中最大的矛盾。建議可由本辦法的制定部門在每個省級行政區劃內指定權威的鑑定機構,並將指定的鑑定機構名錄作爲本辦法的附件。當消費者與汽車生產者或銷售者就汽車質量問題發生爭議時,由指定的鑑定機構進行權威鑑定,並以此鑑定結論作爲各方責任歸屬的證明。鑑於汽車產品的複雜性以及歷史原因,汽車行業不願承擔過重的責任,導致“汽車三包”規定遲遲不能出臺。
借鑑本月已實施的“召回條例”在緩衝期“超強”的召回力度,業內人士表示,政策的實施將爲違法企業帶來高昂的違法成本。採取提前召回既可以有效節約成本又能小規模地演練爲將來做準備。而“召回條例”的震懾威力也說明汽車相關法律法規出臺的必要性。
本組撰文見習記者林單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