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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進入2013年,“黃燈”成爲微博熱議話題,甚至有網友笑談:紅燈停、綠燈行說了幾十年,沒想到今年黃燈“火”了。“史上最嚴交規”實施前3天,交管部門公佈全市交通事故環比下降23%,本市道路交通秩序有很大改善。可是就在前天、新規實施後的首個工作日的早晚高峯,卻有不少市民質疑,“闖黃燈記6分”讓不少原本不擁堵的路口開始擁堵,也就是說這條新法規的實施不但沒有緩解擁堵,反而間接製造擁堵。與此同時,對於“闖黃燈記6分”的做法,不少市民提出質疑,認爲該法規操作比較難。
交管部門嚴查“闖黃燈”,到底是緩解擁堵、減少事故,還是製造擁堵、增加追尾機率,“闖黃燈”在執行上真的就像市民們所說的那樣難嗎?
記者調查:路口闖燈違法少了等燈的車多了
南馬路與南開三馬路交口,因爲平時的交通壓力較小,沒有設交警和交通協管員值守,以往即使是在早高峯時段,也很少出現交通擁堵。昨天7:30,此時正是早高峯時段,南馬路上車水馬龍。記者搭乘出租車接近路口時,信號燈顯示爲綠色,但因綠燈已經亮了一段時間,接近路口的車輛紛紛減速慢行,避免黃燈時“壓線”,記者所在的出租車也緩緩跟在後面,時速只有20公里。最終,出租車在信號燈變爲黃燈前停在停車線內。
“按往常早就過去了,現在經常要多等一個燈。”出租車司機邢師傅說,這樣的情況在這兩天工作日的早晚高峯尤爲明顯,不少信號燈路口車輛都在排隊等候。“我開車17年了,也沒別的好招,只能到路口就減速。這兩天摸出了一點規律,就是時速在30公里以上過路口比較危險,容易闖黃燈,降到20公里左右,看見變燈基本上能停住。”
早上8:30,和南馬路與南開三馬路交口相比,圍堤道與大沽南路相交的五岔路口就顯得熱鬧很多。記者站在新圍堤道由東向西方向的路口處觀察了30分鐘,發現車輛基本在綠燈過去四分之一後就開始減速,當信號燈變爲黃燈時,多數車輛都能停在停車線以內,未發現急剎車,也很少出現搶燈通行的情況。但由於該處車流量過大,記者估算了一下,一輛轎車通過路口平均要等兩個紅燈以上。
在昨天上午的早高峯時間,記者兵分三路對南開區、河西區、和平區等多個繁華路口進行調查,發現機動車通過多數路口時都需要排隊等候,但是在新規實施之前比較常見的“闖燈”或是“踩燈”過路口的現象幾乎沒有發生。在記者調查期間,也沒有目睹追尾事故的發生。
交管部門:減速、保持安全車距可以避免“闖黃燈”
交管部門表示,只要是減速行駛,在黃燈亮起時做到既不闖燈、也不追尾並不困難。按照規定,在黃燈亮起時,已經越過停止線車輛可繼續通過,不會被視作交通違法。而在黃燈亮起時,還未越過停止線車輛就應該停車。
在實際操作中,駕駛人一定要注意兩條,一是通過路口時要減速慢行,另外就是要與前方車輛保持安全車距。而這兩條要求,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都有明確規定。
“如果細心觀察就不難發現,不少車輛在通過路口時都儘量緊貼前方車輛,近得恨不得連一個人側身通過的距離都沒有。我們也知道,大家是擔心有車‘加塞’,而影響自己通過。可是,在這種情況下行車,即便沒有‘闖黃燈記分’的問題,也同樣非常容易追尾。”交警表示,駕駛人在通過路口時一定要減速慢行,因爲路口交通狀況複雜,車速過快也很容易引發交通事故。
那麼什麼纔是安全車距呢?根據有關部門公佈的數據顯示,排除降雪、降雨等惡劣天氣,在一般情況下,車速在20公里,剎車距離爲7.6米;車速在30公里,剎車距離是12.7米;車速在40公里,剎車距離則爲19米;當車速增至50公里時,剎車距離則爲26.2米。駕駛員可以參考以上數據,結合所處路口的實際情況,保持安全行車距離。
當然,在嚴格管理“闖黃燈”這一交通違法行爲的同時,交管部門也會加大對“加塞”、路口強行並道等交通違法的管理。
行人、非機動車的“不自覺”影響機動車通行效率
對於市民所稱“等黃燈導致擁堵”的問題,交管部門認爲這是市民的一種誤解。根據交管部門調研情況顯示,在早晚高峯期間,如果路口發生擁堵,除了車流量大之外,最直接的原因就是路口甩尾車造成的,而“甩尾車”很多都是闖燈強行通過的車。
“黃燈起警示作用,按說看到黃燈就應該停下,可是在新規實施之前,很多駕駛人是無視黃燈存在的,強行通過路口。”交警表示,很多駕駛人爲了少等一個燈,都會在路口踩着燈尾通過,甚至是直接闖燈。
這種行爲不但容易引起交通擁堵,最爲嚴重的是容易與相鄰路口已經啓動的機動車發生碰撞,引發交通事故。而記者從交警處得到的解釋,在不少交通協管員的口中得到肯定。
但也有不少交通協管員表示,新法規的實施在很大程度上約束了機動車,可是卻有不少不自覺的非機動車、行人還在闖紅燈。而行人、非機動車的“不自覺”在很大程度上又影響了自覺守法的機動車的通行效率。
對此,交管部門也表示,在加大對機動車的嚴格管理的同時,交管部門也不會放鬆對行人、非機動車的管控,良好的交通秩序應該依靠大家共同維護才能實現。
法學界:行政執法機關有權制定具體執行內容
“闖黃燈記6分”的爭議除了是否具有可操作性之外,也有不少市民質疑該條法規的制定是否合法。
對此,南開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閆爾寶表示,《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沒有“黃燈禁行”的明文規定,但是,行政執法機關爲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維護公衆的生命健康權,對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有不明確、不具體的地方時,爲了增強可操作性,利於下級行政機關規範執法,基於自己的理解,可以制定具有執行內容的部門行政規章。但是,如果在執行中對規定本身的合法性和內容的可操作性問題存在疑問時,下級執法機關應向上級反饋意見,然後再由公安部對規定本身如何進行具體的操作做出解釋。
而公安部在接受北京媒體採訪時表示:對於闖黃燈條款,公安部將出臺相關的實施細則,進行更細化的規定。闖黃燈條款的制定目的是培養駕駛人在路口減速慢行的習慣,執法人員會慎重對待闖黃燈扣分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