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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通訊員陳煒華記者郭劍烽)近日,楊浦區法院審理一起夫妻共有財產擅自處分案。2000年,邱先生將自己炒股賬戶內的資金50萬元通過轉賬存至李小姐名下。2012年7月,邱先生的妻子楊女士知曉後,起訴到楊浦區法院要求確認12年前的贈與行爲無效。楊浦區法院判決,李小姐應返還這50萬元。上世紀90年代,邱先生和李小姐相識於證券公司營業廳,漸漸發展成情人關係。之後,邱、李曾共同出資購買住房,登記在李小姐名下。兩人還以共同的名義註冊過貿易公司,但因經營不善,公司於1999年5月註銷。2000年3月,邱先生通過轉賬的形式,將自己股票賬戶內的現金餘額50萬元存入李小姐賬戶。10年後,兩人感情轉淡,爲共同購買的房屋分割問題產生爭議。由於協商不成,邱先生起訴至法院。正是由於這場官司,讓邱先生的配偶楊女士查證到邱先生曾經打款給李小姐的事實。
2012年7月,楊女士將邱先生、李小姐作爲共同被告起訴至楊浦區法院。她認爲夫妻共有財產贈與李小姐並未獲得自己的同意,因此請求法院判決贈與行爲無效,李小姐立即返還50萬元。
李小姐答辯稱,邱先生從股票賬戶打給自己的款項,是公司註銷後自己應得的結餘款。邱先生則稱,公司是他一個人出錢開辦的,李小姐只是掛名股東,公司根本沒有結餘,同意妻子楊女士的訴請。
法院認爲,本案關鍵在於確定李小姐是否有權取得50萬元。邱先生是單方處理夫妻財產,因此只有在善意取得的情形下,李小姐纔可不承擔返還錢款的義務。本案中,善意取得需同時符合李小姐獲得50萬元時對邱先生擅自處分夫妻共有財產不知情及支付合理對價等構成要件。李小姐稱邱先生轉給她的款項是公司註銷後的結餘款,但未能提供證據,而公司結餘通過邱先生個人賬戶轉款也不符合常理。因此,李小姐是在未支付任何對價的情況下從邱先生處獲得50萬元,不屬於善意取得,應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