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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考『新規』於今年1月1日正式施行,過渡時期,我市駕考工作如何安排?記者從銀川市車管所了解到,有關駕駛人考試和管理規定,我市將施行過渡期政策。
去年考完科目一、科目二今年仍有效
今年1月1日起,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考試全部按照新的考試內容和標准進行考試。1月1日之前,學員已考試合格的成績(包括樁考)仍然有效;通過科目二樁考、未完成科目二其他項目考試的,1月1日以後繼續參加科目二考試時,可以不再參加樁考或者倒車入庫項目的考試。
1月1日起,計算機智能評判系統已經完成改造並通過驗收的,要使用計算機智能評判。不能如期完成系統改造的,4月1日前小型汽車考試允許由人工評判,7月1日前大中型客貨車考試允許由人工評判。1月1日起,開始計算預約考試次數,對1月1日前已經預約的考試次數不計算。
自1月1日起,核發的駕駛技能准考證明的有效期為三年;對今年1月1日前已核發的駕駛技能准考證明仍然有效的,本著從寬原則,有效期由兩年調整為三年。
增駕取得駕駛證未滿一年不納入實習期管理
1月1日起,初次申領或者增駕取得駕駛證的,執行123號令有關實習期的管理規定,並在副證上簽注實習期相關規定的提示內容。1月1日前初次申領取得駕駛證且在實習期內的,按照不溯及既往原則,仍執行原有實習期管理政策;增駕取得駕駛證且未滿一年的,不納入實習期管理。
違法行為發生在今年1月1日之後,產生的記分作為注銷實習准駕車型、延長實習期的依據。1月1日前發生的違法行為,在1月1日之後處理時產生的記分,不作為注銷實習准駕車型、延長實習期的依據。
今年之前違法行為不作為大中型客貨車審驗依據
關於大中型客貨車駕駛人審驗。違法行為發生在今年1月1日之後,產生的記分作為大中型客貨車駕駛人參加審驗的依據。1月1日前發生的違法行為,在1月1日之後處理時產生的記分,不作為大中型客貨車駕駛人參加審驗的依據。
關於其他車型駕駛人審驗。1月1日起,發生交通死亡事故並被認定承擔同等以上責任未被吊銷駕駛證的,參加審驗。1月1日前發生的交通事故未作出責任認定、處理完畢的,不作為審驗的依據。
違法行為發生在今年1月1日之後,產生的記分作為降級的依據。1月1日前發生的違法行為,在1月1日之後處理時產生的記分,不作為降級的依據。1月1日起產生的事故和審驗記錄,作為降級的依據。
本報記者寇莉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