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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童曙泉)自身年滿60週歲、18週歲前未領取撫卹金的烈士子女,今年1月起可每月領取917元的生活補助;2011年7月至2012年12月的補助也將一次性發放。
記者昨天從市民政局獲悉,根據民政部、財政部《關於給部分烈士子女發放定期生活補助的通知》精神,經市政府批准,本市自2011年7月1日起給部分烈士子女發放定期生活補助。部分烈士子女是指居住在農村和城鎮無工作單位、18週歲之前沒有享受過定期撫卹金待遇且年滿60週歲的烈士子女。按時間計算,他們的父母絕大多數都是新中國成立前犧牲的烈士。
從今年1月起,部分烈士子女作爲新增對象每年隨其他享受定期撫卹補助的優撫對象同步調標,發放生活補助所需經費由市財政與區縣財政各負擔50%,其中市財政負擔經費中含中央給予的專項補助資金。此次發放的定期生活補助金標準(含中央專項補助),爲本市普通烈屬(非孤老烈士遺屬)定期撫卹金的50%,即每月917元。這一標準是去年10月調整後的最新標準。
2011年7月至2012年12月所需補發經費,由市財政一次性全額負擔。根據不同時期普通烈屬定期撫卹金的標準,其中,2011年7月至2012年9月,均按2012年普通烈屬定期撫卹金50%的標準(每月831元)發放;2012年10月起按現行普通烈屬定期撫卹金50%的標準(每月917元)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