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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女方在離婚期間將自家房子賣給侄子,後男方以二人惡意串通,侵害其權益爲由,一紙訴狀將二人告上法庭,要求認定買賣無效。日前,南開區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侄子已付清房款且取得了產權證,原告不能證明二被告惡意串通,故判決駁回原告訴求。
市民江楓與妻子趙青於2001年8月在本市南開區某小區共同購置了一套120多平方米的房屋,並將房屋權屬登記在趙青名下。2011年10月間,趙青被查出患有晚期乳腺癌。2012年2月,趙青與侄子趙力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將其上述房產賣與趙力,雙方約定房款爲140萬元。後趙力分兩次付清了全部房款,並於當月22日取得了該房的產權證。江楓發現此事後頗爲不滿,提出該房系夫妻共同財產,趙力在知道其與趙青二人正在離婚訴訟期間,且知道其夫婦僅有此一套住房的情況下,與趙青惡意串通。爲此,江楓提起訴訟,訴請法院確認趙青與其侄子趙力在2012年2月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恢復房屋原始狀態。
庭審中,趙青辯稱,她與丈夫江楓共欠了300多萬元的債務,有三人同時起訴夫婦二人,幾個案件正在法院執行期間,二人的財產都被扣劃或拍賣了。自查出患癌症後,趙青化療一次就要3萬元,後因無錢看病,趙青求江楓出錢治病,江楓拒絕,並讓趙青賣房子。所以,該房屋是江楓同意賣的。被告趙力則稱,他支付了合理的價款購買該房,且整個交易過程中,姑姑趙青和姑父江楓都是同意出售這套房屋的。
查明事實後,法院認爲,趙青與趙力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趙力已向趙青付清了全部房款,且已於2012年2月22日合法取得該房屋的產權證。故原告主張二被告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因其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二被告惡意串通損害其利益,故法院不予支持。由此,法院作出前述一審判決。(涉案人物均系化名)
法律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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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