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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11日上午,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命令,對販賣運輸毒品罪犯何建均、故意傷害罪犯馬文選執行死刑。
罪犯何建均,男,33歲,四川省資陽市人。2007年10月,罪犯丁文仲、陳榮預謀販賣毒品牟利,二人商定到成都找何建均購買毒品回津販賣,獲利均分,後由陳榮與何建均聯繫以先付定金的方式購買毒品,販賣後支付毒資,何建均應允。2007年10月至11月間,陳榮夥同他人多次從成都找何建均購買毒品,再運輸到天津交給丁文仲進行販賣。其間,丁文仲又單獨與何建均聯繫販賣毒品,何建均指使曾勇從成都運輸毒品,到天津交給丁文仲販賣。2007年11月23日,公安機關在成都某賓館將何建均抓獲,當場收繳毒品以及仿“六四”式手槍一支,收繳毒資8萬元及販賣毒品運輸工具汽車。
綜上,罪犯何建均販賣、運輸毒品海洛因4215克,冰毒2885.14克,含甲基苯丙胺毒品成分的白色晶體51.52克、紅色顆粒16.94克,含氯胺酮成分的白色粉末5.14克。法院經審理,判決何建均犯販賣、運輸毒品罪,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非法持有槍支罪,處有期徒刑2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罪犯馬文選,男,28歲,甘肅省鎮原縣人。2010年4月13日,被害人王某某下班後在本市北辰區某住處休息。罪犯馬文選見房門沒鎖,遂騙開門後用一隻手掐住被害人王某某的頸部,將王某某挾持至室內,欲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被害人王某某奮力反抗,馬文選將王某某掐暈。後加害王某某身體多部位,造成王某某失血性休克,內臟脫出、小腸結腸撕裂傷等重傷。馬文選實施犯罪後在逃離現場時,竊走王某某諾基亞手機一部。經鑑定被害人王某某的會陰部、腹部損傷均構成重傷,傷殘等級爲V(5)級傷殘。2010年4月6日,罪犯馬文選在天津市北辰區,尾隨被害人樑某某至某餐廳門前,強行摟抱、毆打樑某某並將其拖拽至附近一長凳處,搶走樑某某現金人民幣450元后欲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後因樑某某反抗而未能得逞。
法院經審理,判決馬文選故意傷害罪,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搶劫罪,處有期徒刑3年;犯強姦罪,處有期徒刑6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記者孫啓明通訊員尹福利)